大家好
小弟有一個關於社區臨時停車位問題想請教大家
在我搬進來之後才聽說曾經在住戶大會上表決通過劃定臨時車位並且予以長期出租
期中有一個臨時車位就剛好在我家車位前面
嚴重擋住我家車子的出入,並已造成多次擦撞
經反應管委會後,回覆是要我在年底的社區大會提出說明並進行決議
我是想問:
1.管委會私劃停車位是否合法?
2.原本的迴車處被劃定為臨時停車位已阻礙正常車輛出入,影響社區安全是否已經違法?
3.如果管委會一直無法處理,是否可以向管理單位申訴,我需找台北縣的哪個單位陳情?
以上問題想請教瞭解的網友,也希望可以幫忙小弟,讓我知道要怎麼處理
感恩

990803 Update

附上社區停車位配置圖
藍色是我家車位,紅色為管委會私劃的臨時車位
我的理解是臨時車位這塊區域應該是用來迴車用的
現在總共至少會有8個車位受到影響
出入真的非常不方便也不安全
真的是很傷腦筋
請教社區管委會私劃停車位問題

從我家車位看出去

請教社區管委會私劃停車位問題

990923 Update
已於9/10 送陳情書至臺北縣政府
並於今日9/23至本社區現場會勘

991021 Update
管委會已於1020將我反應的臨時車位塗銷
其他的臨時車位仍須十一月的分區所有權人大會討論

991109 Update
本月份的管委會月會報告喵了一下
出現這樣的提案
請教社區管委會私劃停車位問題
真是太神奇了


991125 Update
我們社區在上週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果然是砲聲隆隆
有委員跳出來說我們是鬼
破壞社區和諧....等等
還有不知哪來的黑衣青面獠牙男子(疑似主委親戚)對我跟我老婆大聲咆哮
我們秉持著好言好語,不斷的說明是因為安全的出發點
他們仍不斷對我們人生攻擊,如
1.是我們技術不好,是我們自己的問題
2.本來就該倒車入庫(問題是沒空間讓我停車時先迴頭啊)
3.破壞社區住戶和諧,還想狀告主委
後來在一片混亂中仍是決定要撤銷違法臨時車位
也多虧有住戶出來支持,還是有人是支持的...
希望事情可以就此告一段落
住戶大會上表決通過劃定臨時車位

如果是管委會自行決定要畫臨時車位出租

那是不行低

但是經過住戶大會表決通過 於法上 管委會是站得住腳的

只是如果已經嚴重妨害到開版大你的通行

的確你應該先向管委會提出異議 要求暫時先取消該臨時車位

然後在一年一度的住戶大會上 你要提出取消該車位的動議

大家決議後 該車位 就可以永久取消~

不過以上都是做做程序 以符合法令規定

如果先跟管委會反映 要主委到現場看看

沒啥問題 應該就可以取消囉

如果管委會一直不處理..... 怕是後面有一些甚麼因素吧.......

因為我們社區也有設置臨時車位


1. 直接 Mail 各縣市長信箱, 比較快.
2. 拍照, 然後去洽詢各行政區的義務律師.
3. 小惡魔的上傳照片很方便, 樓主若能上傳照片及平面圖, 網友們才有資料可回覆.
.
.
大樓使用執照上標示的停車格數量, 應該會跟建築圖上一樣,這兩個縣府都有檔案,

若不一樣應該要申請變更(要請人加畫停車格,送變更審查...很麻煩,而且要錢)

提供照片跟地址給建管課,請他們來查吧
當初管委會在訂定臨時車位時,應該有實施辦法
如不得影響附近車位進出,或需附近有影響到的車位主同意
可調出資料看看,搞不好有此辦法,但管委會隻手遮天帶過
如無此實施辦法,就要求管委會取消臨時車位
重新制定辦法,經有受影響車位主同意再說

也可請有被此臨時車位的影響車主,一同在管委會月會提出要求改善
人多好辦事,管委會一縮,車臨時位就劃掉了

此臨時車位已佔用車道,如造成車輛進出損傷,那列單要求管委會負責修復
不理就發存證信進調解會處理
這已經涉及違規使用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及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馬3專屬抱枕~有需要者請PM^^
管委會如果不處理,
可以洽詢您當地的工務局!
選舉快到了 應該會很快處理的
這管委會也太自我膨脹了, 很明顯擋到樓主的出入動線, 誇張.

marmot88 wrote:
大樓使用執照上標示的停車格數量, 應該會跟建築圖上一樣,這兩個縣府都有檔案,

若不一樣應該要申請變更(要請人加畫停車格,送變更審查...很麻煩,而且要錢)

提供照片跟地址給建管課,請他們來查吧



kkboxaaa wrote:
這已經涉及違規使用
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及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以上兩位兄台的說法是正確的,基本上管委會是站不住腳,除非他們申請變更
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

我今天向總幹事要求提供當初住戶大會會議記錄時發現
當初號稱有在住戶大會上表決通過設置臨時車位這件事,目前根本無留存任何記錄(無電子檔或是紙本記錄)可以證明
上個月的管委會月會是在某些資深住戶一口咬定有會議表決的情形下讓主委建議我們於住戶大會上提出表決
而且這個臨時車位的承租戶號稱已經租了十年(不過我當初搬來後一二個月才發現這個車位有人停車?)
嚴重影響我的出入,是不是有損傷他人權益來圖利特定人士之嫌

而在跟總幹事講話的時候,有一個疑似當初劃定臨時車位時擔任委員的社區住戶靠近
他承認這個車位在法律上是違法的行為
但一直以【是為了社區好,多少讓社區有收入】的理由要我接受這個臨時車位
不然就是要我在住戶大會上表決(感覺他一直要導引我在住戶大會上決勝負...)

這本來就是違法之事
為何還需要表決,就像核廢料要倒在蘭嶼,卻是全台灣的人表決一樣
我是覺得這些人有康他人之慨的嫌疑
就像核廢料只要不倒在我家,我都贊成><

現在就是在思考後續要怎麼作比較好
既不想跟其他住戶鬧翻
但是又不想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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