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主委不做了難道可以架著脖子要他繼續做嗎?不做以後管委會不修繕也有他的事情嗎?
這是我的疑問(恕刪)
從法律觀點,管委委任,接受委任否,是自由意志。當然辭職也是自由意志。
只要辭職意思表達後,其管委、主委身份自然解任,有關管委會業務當和他再無關係。
但,若其辭職之前所為或其辭職本身造成社區損失,仍是有責任的。
不修繕,己辭職委員有沒有責任,主要是判斷是不修繕是辭職之前還是之後。
法律不是你走人,以前幹的壞事都一筆勾消。
像樓主的問題,若主委跟其它一些委員故意聯合請辭來造成管委會無法運作,而導致重要修繕停擺,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是否有民刑事任?我不是法官無法判斷,但不無可能。
簡單舉例,民主社會,言論是自由的,但言論自由需在無害他人範圍。若涉及毀謗或任何造成他人傷害,還是可能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