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dy610 wrote:有句話叫 法律是道德...(恕刪) 其實先前都已經有過好多次的溝通,後來才反映給管委會,結果管委會也只能道德勸說沒有公權力,最後才向市長信箱檢舉,都是40歲左右的人了,連這種住在公寓大廈的基本素養都沒有,坦白說,已經懶得再浪費口舌了。
惡馬惡人騎 有這種惡鄰居真的是會讓人頭痛傷腦筋 我是認為可以直接報警並且拍照處理 像這種人 我也不相信他有多大的本事 不然他就不需要等人家要來檢查的時後把所有的雜物都收乾淨 但是 說真的 你說到你鄰居的時候 都用這種"牠"來代表你的鄰居 我想你也應該不是好相處的人 很多事情都有可能是一體兩面 或許你很氣憤 但是做這舉動也不是君子的做為 拍張照片來讓大家為你解惑吧! 或許會有更好的建議~
你的確不可裝監視器對著他家的門, 這會侵犯隱私,但是如果你只是把監視器對著自家大門或電梯或樓梯, 目的在防宵小,那就可以了, 因為只是不小心讓他有家門口有些微入鏡.另外提供幾個法規讓你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經管委會制止而不遵從者, 你可以請工務局處理,當工務局來的時候他清空, 一走他又搬出來, 也算不遵從,只是你必須負責舉證, 可以天天拍照證明,同時要求工務局發函告知你家鄰居, 再犯就依法開罰,法條罰的可不輕喔...棄置垃圾,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堆放雜物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只要被罰一次, 他就會怕了.這跟亂開車或亂停車或亂丟垃圾一樣, 因為有時是一瞬間有時是查緝不易, 所以可以用照片舉發的.
九號當鋪 wrote:你的確不可裝監視器對...(恕刪) 謝謝你的建議,以目前來說我也只能將這種情況拍照記錄,打算過幾天後再次向市長信箱檢舉,讓權責單位來處理,希望如你所說幾次之後就會讓對方知難而退,不過你也提到監視器的問題,其實我先前有回文說已經使用過這方式,結果對方竟然報警,警察來之後也只是看看就離開了(據當時陪同的總幹事說這好像不屬於警察的權責),但是有判決表示,即使將拍攝鏡頭對著電梯或是樓梯間也會因為該處並不屬於私人空間而觸法,因此像一般這種公寓大廈如果要自己安裝監視器時只能將鏡頭對準自己家門口且盡可能不會拍攝到公共區域才行。
newmanchiou wrote:謝謝你的建議,以目前...(恕刪) 你說的應該是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吧, 這不是判例.而這個判決之所以原告會勝訴, 是因為被告是故意的,他們之間有一堆的法院訴訟所致, 大部分法院的判決仍是認為可行.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03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大多數的判決:監視器鏡頭確實主要係拍攝樓梯間之公共空間......其拍攝畫面並無法拍攝到屋內狀況......難以認定其隱私權、秘密權遭受到何等侵害......不過說真的, 法條都一樣, 法官的解讀卻會影響判決,既然樓主會有顧忌, 還是不裝好.
往..消防單位..去告發吧.消防不過出人命他們可是擔不起的.而且告發以後會行文管委會擇日檢查.並不是通知被檢舉人.我們社區以前樓梯間也是亂七八糟.只要看他堆出來馬上檢舉這是要罰錢的.管委會也是有責任的.弄個幾次就有人會比你更急著要解決問題....所以是..消防單位..打電話瞜...
九號當鋪 wrote:你說的應該是士林地方...(恕刪) 謝謝你的補充,我不熟悉法律用詞讓你見笑了,的確是因為這些前車之鑑讓我有所顧忌,怕因此反被對方咬一口,老實說,我當初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根本不是為了要拍攝他的一舉一動,是因為我住的樓層因為有一些公共設施(例如社區網路及有線電視的中繼點)所以常有一些保養與維修人員出入,而管委會並未在此加裝社區監視系統,所以才有自行安裝監視器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