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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阿姆斯特朗炫風噴射阿姆斯特朗砲 wrote:
車位自己買的就可以放...(恕刪)
先需要搞清楚何謂 獎勵車位(專用車位) 與 法定車位 (約定專用)
前者才會有你講的權利,後者只要區權會通過禁止,是有效力可以禁止的
前者是惡法,未來應該不會再存在?
專有專用車位 管委會無權干涉
■停車位性質屬「專有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也就是管委會無權制止是否停放機車。
■停車位性質若屬「約定專用」 、「共用部分」,如規約有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管理委員會自得制止。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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