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PA wrote:
不懂到底是怎麼搞你會...(恕刪)
規約那麼厲害的話,那就叫社區居民再開會通過沒收羅婦的車位,
同時要求羅婦限期搬離,
羅婦在搬離前必須充當社區志工來謝罪,
並且行文承審法官來社區道歉!
aron.yang wrote:
這裡有些人腦袋不太好...
至於法律or規約, 原則上都是限制行為, 就是說住民決議限制某些行為以達成整體住戶的更大權益.
而不能強制行為, 意思是不能強制某人做某些行為, 法律的精神在於"追求最大整體自由與權益", 個體無限大的自由不可能達成整體的最大權益, 因為過大的個體自由必定減損其他個體權益.住民規約亦如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