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問題多多,管委會、老住戶欺人太甚


HSDPA wrote:
不懂到底是怎麼搞你會...(恕刪)


規約那麼厲害的話,那就叫社區居民再開會通過沒收羅婦的車位,

同時要求羅婦限期搬離,

羅婦在搬離前必須充當社區志工來謝罪,

並且行文承審法官來社區道歉!
規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命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規約沒那麼大也沒多小,可以規定哪些可以做而哪些不能做,至於違反規定則請政府執法單位出面即可,社區法人尚無權力剝奪他人財產、自由的行為
WonderDragon wrote:
規約那麼厲害的話,那...(恕刪)

joy0325 wrote:
規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命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恕刪)


這樣子就對了

真的想看看管委會拿著規約去政府機關申請拖吊的糗境
http://www.youtube.com/user/fancl1111 工務局人員的法律常識也不過是如此
HSDPA wrote:
原來國字這麼...(恕刪)


潛水很久,忍不住提一下,我想我們事務所處理過類似的case的經驗來看,99%會敗訴這句語是不會成立的。 相信各管委員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管委員的權限與社區所訂立之規章就算報備會是否可以逾越法律所訂立之範圍,可自行詢問律師,最好不要自行解讀法律,還是問一下會比較好喔。
其實停車位禁停機車跟自家窗禁裝雨遮鐵窗是一樣道理的,都是自己買的產權為何使用時還要被囉嗦,當然前提是在不影響消防、建築等法規下仍得遵守社區規約的規定哪些不能做哪些可以做

farewellw wrote:




潛水很久,忍...(恕刪)




律師不是法官,不同律師有不同見解,律師個人見解通常不受公評,個人經驗,同一件事情請教不同律師,結論有可能是大不相同。

法院判例則不一樣,類似案件法官判決如果與判例差太多,法官必需說明白,講清楚。
所以打官司,請先研究相關判例,不要太相信律師,法官才是最後的仲裁者,法官的看法才是你要的,而判例就是法官的看法,不過判例的用字遣詞通常會讓非法律專業的人閱讀困難,這才是需要律師的地方。
這裡有些人腦袋不太好,
社區規約之所以要用多數決決議就是要將分散產權統一為虛擬單一產權, 這才有可能有"規約".
這就有如具有100%產權者可自訂規約一般, 只是在分割持有的情況下, 是以投票決定一個虛擬的代表人,
此代表人表達的是投票後的共同決議.
"公司"亦是如此運作.
至於法律or規約, 原則上都是限制行為, 就是說住民決議限制某些行為以達成整體住戶的更大權益.
而不能強制行為, 意思是不能強制某人做某些行為, 例如前面有人提的要求某戶無償打掃公共空間,
強制穿迷你裙.

法律的精神在於"追求最大整體自由與權益", 個體無限大的自由不可能達成整體的最大權益, 因為過大的個
體自由必定減損其他個體權益.
住民規約亦如是.

又有人提到為何已有法律, 為何還需住民規約來限制, 這是因為法律管轄層級不同, 越高層級, 範圍越大, 限制越少,
由憲法到行政命令, 其精神是自由度的窄化, 越下層越窄, 限制行為越多.
住戶規約是最低階的"法", 可在法律之外再加額外的限制, 只要經過住民自決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即生效.

在法治觀念比較成熟的國家, 很少人會問"為什麼不可以", 因為"整體權益"的概念比較普及.
今天你家的院子不除草, 過幾天就被檢舉罰款, 不會有人問"我的地, 我為什麼不能種雜草".
aron.yang wrote:
這裡有些人腦袋不太好...

至於法律or規約, 原則上都是限制行為, 就是說住民決議限制某些行為以達成整體住戶的更大權益.

而不能強制行為, 意思是不能強制某人做某些行為, 法律的精神在於"追求最大整體自由與權益", 個體無限大的自由不可能達成整體的最大權益, 因為過大的個體自由必定減損其他個體權益.住民規約亦如是.
(恕刪)


說的似乎很有理, 不過.......
你的意思應該跟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這句話差不多.
在家中大人最大, 但你不能夠虐童、家暴,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可管.
家中不可養保育類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不准.
住家得遵守建築法、消防法...等

為了整體住戶更大權益還是不可以侵犯到個人或少數人的權益, 該權益是大於規約的法律所給予的.
不能只為了整體住戶權益就規定
如: 限定進口車或國產車、品牌、類型進入地下室.
限定人種、年齡、宗教信仰、政治立場進住社區.

如果多數人都覺得規約最大, 整體權益最大可以犧牲少數人的權益, 以後社區有糾紛審判長大可不理法依權益比例來判決, 如:
1. 超跑不行停入停車場 (噪音); 20年以上老車、2行程機車也不行 (噪音、黑煙)
2. 1樓店面不可開餐飲業(公安、髒亂)、賓葬業(住戶觀感)、2手廚具回收(髒、臭)、洗車場(臭)、傳統雜貨店(亂)、食品加工廠、雞鴉魚加工廠、資源回收、機車行
3. 不得養大型寵物 (嚇到人)
4. 廢除機械車位改平面車位 (安全、不用保養)
5. 准許社區大違建 (人人都方便)
6. 自行改變原使用執照用途(大家都想這樣用)
7. 不繳管理費者不得使用公設、通行樓梯間、使用電梯
8. 外籍新娘、東南亞人士、大陸人不得遷入
.............等

還好, 台灣還是個法治非人治制度國家. 涉及權益的事, 還是依法來走吧
最後, 規約有沒有比公寓大樓管理條約、內政部營建署、法院判決大? 如沒有, 就不要再說甚麼規約最大、社區可完全自治等...理論吧.
越看越昏頭,這個版有律師嗎?小弟的管委會下個月要製訂停車場管理辦法,目前的爭議點是腳踏車停放問題。

vwchang wrote:
越看越昏頭,這個版有...(恕刪)


可以去問問縣市政府建管處,你就知道他們到底管不管了~
網路上有太多正義魔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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