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928 wrote:
沒錯~既然承租車位人的身分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住戶的定義
那其權利義務就等同社區內租房子的承租戶
管委會確實就無權來阻止住戶進出社區內部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所定義之住戶:
1.
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
這個條例是在條例之始即有的定義,當時的時空背景所指的專有部份並非指專有車位,
但以現在時空看,這部份文字或有疑義,可請相關單位釐清。
2.在都會區停車位日漸不足之下,漸有增設和獎停等專有車位出現。為了使非居住於社區之車位所有權人能納入社區規範。於92年底才增列"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為住戶定義之一。
其目的在於使其受社區規範所約束。而不是授權其可以自由進出社區。(否則何必結構和使用獨立?)
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複雜的社區,自可依是否居住於社區內再行區分如居住戶和非居住戶。不同住戶有不同等出入規範,在情理法依然站得住腳。非如你所言"管委會確實就無權來阻止住戶進出社區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