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管委會推翻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是否違法呢?

小弟居住的社區(約350戶), 於今年二月底舉行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 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表決通過任用A物業, 時至昨日, 管委會都還沒有與A物業簽約

3/31晚間於社區大廳遇到管委會委員, 委員表示已經於兩日前的委員會議上, 表決通過換掉A物業(沒有公告), 原因是有部分住戶以及委員發現A物業執勤時偷懶睡覺等等原因

請問管委會是否違法? 罰則為何? 若A物業的每月開銷是35萬, 換成B物業的每月開銷是40萬, 差額是否由全體所有權人分擔, 或是委員會必須承擔?

另外板上有沒有大大認識桃園的律師, 我想請律師(付費)於管委會招開會議時到場瞭解情形.
可以跟崔媽媽基金會聯繫,根據小弟在社區擔任四屆委員的經驗認知,管理委員會的內部會議是不可以推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事項,倘若要推翻,則必須另行招開臨時住戶大會再行表決.
Anyway....你可以先向崔媽媽基金會洽詢法律上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應該是違法
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看

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四條第七款
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先謝謝兩位熱心的網友! 我去崔媽媽的網頁登記諮詢.
可以講是哪個社區嗎?
下次找房子要多注意一些…
該不會又是上城吧~聽說管委會的還有黑道分子,上次開住戶大會警察還全程搜證!
shangmingyu wrote:
小弟居住的社區(約3...(恕刪)


桃園縣政府已經回答您的問題囉

謎之音:那一社區啊??方便pm一下嗎
永福店,福德店,太子店達成!,莊敬店?金陵店等我阿!!
這個問題除了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還有第九款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狹義就是總幹事,廣義就是指服務社區的每一個人)
也就是委員會的職責就是雇用人員來服務社區並監督
因此多數社區一般是由管委會來聘用及監督 因為必須常常接觸 一般住戶除非有事與物業公司接觸也少
否則萬一物業公司服務不好 或是與管委會不和 然後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尚方寶劍 不是就很難管理
但如果真的是黑道介入 那就另當別論 因為350戶的社區可管理的金額還是相當可觀
對於現況個人的淺見是
這應該沒有所謂"違法", 條例類似交通法規 所以最多是罰錢如同另一位所說三千,
如果A物業真的很好, B物業真的比較貴, 可依序如下
1. 應該是請委員會召開臨時會或連署超過20%的住戶(約70戶)直接請主委召開臨時會(這不能拒絕), 如果拒絕就找縣政府工務局使用課申訴 一定會成 除非...委員會的人有背景 可能會來搓湯圓
2. 民法上可以訴請委員會決議無效 但會比較費時 同時也可以解決差價問題 是由委員會負擔或全社區, 否則依第36條第九款 就算比較貴 還是由管理費負擔
3. 刑法上一般就是所謂的背信 比較難 而且打壞關係 有可能惹禍上身 也是很費時
是哪一個社區, 我不方便透露. 另外, 謝謝"palerider"兄的建議.

我心裡是有點無奈, 想說集合式住宅有很多便利的地方, 以及較為安全的門禁, 沒想到還有那麼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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