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居住的社區(約350戶), 於今年二月底舉行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 由區分所有權人投票表決通過任用A物業, 時至昨日, 管委會都還沒有與A物業簽約
3/31晚間於社區大廳遇到管委會委員, 委員表示已經於兩日前的委員會議上, 表決通過換掉A物業(沒有公告), 原因是有部分住戶以及委員發現A物業執勤時偷懶睡覺等等原因
請問管委會是否違法? 罰則為何? 若A物業的每月開銷是35萬, 換成B物業的每月開銷是40萬, 差額是否由全體所有權人分擔, 或是委員會必須承擔?
另外板上有沒有大大認識桃園的律師, 我想請律師(付費)於管委會招開會議時到場瞭解情形.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還有第九款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狹義就是總幹事,廣義就是指服務社區的每一個人)
也就是委員會的職責就是雇用人員來服務社區並監督
因此多數社區一般是由管委會來聘用及監督 因為必須常常接觸 一般住戶除非有事與物業公司接觸也少
否則萬一物業公司服務不好 或是與管委會不和 然後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尚方寶劍 不是就很難管理
但如果真的是黑道介入 那就另當別論 因為350戶的社區可管理的金額還是相當可觀
對於現況個人的淺見是
這應該沒有所謂"違法", 條例類似交通法規 所以最多是罰錢如同另一位所說三千,
如果A物業真的很好, B物業真的比較貴, 可依序如下
1. 應該是請委員會召開臨時會或連署超過20%的住戶(約70戶)直接請主委召開臨時會(這不能拒絕), 如果拒絕就找縣政府工務局使用課申訴 一定會成 除非...委員會的人有背景 可能會來搓湯圓
2. 民法上可以訴請委員會決議無效 但會比較費時 同時也可以解決差價問題 是由委員會負擔或全社區, 否則依第36條第九款 就算比較貴 還是由管理費負擔
3. 刑法上一般就是所謂的背信 比較難 而且打壞關係 有可能惹禍上身 也是很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