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居住的大樓原先地下室是有規劃機車停車位(可參考下方的設計圖)
但進住後,第一屆管委會因為"安全理由"禁止地下室停放機車,
(說是有經過所有權大會討論 但實際上沒看過相關當初簽名同意之文件)
後來協調開放在B1空出10個位置來停放機車,但得繳交管理費800NT/月,
不知管委會這樣是否有"牴觸法律"或者"違法"的可能性
(擅自增減停車位)
附上兩張當初的文件
(抱歉 圖片還是稍大 因為有些內容與文字怕再縮小會難以辨識 請各位見諒)
http://yfrog.com/joimg2739kj

and
http://yfrog.com/bbimg2737kj

還請各位協助了 感謝在先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