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之前管委會提案給管理員3節獎金後.(由大樓基金支出..)
現在又因應最低工資調漲..
所以"又提案表決"要給管理員調薪至最低基本薪資
該調就調並不反對..
但是我們對應的是保全公司
而管理員的雇主應該是保全公司而不是管委會吧
管理員的薪資獎金福利..應該是保全公司跟管理員之間的問題??
為何一再由管委會提案拿到住戶所有權人開會來表決??
這樣合法嗎?
我還是要再說一次 由於社區管理的競爭很激烈導致物管與保全人員的薪資很低 晚班保全1天要站12小時一個月上26天班的收入還不到3萬塊 這個行業還是有很多人搶著要去做 要不然就失業了 物業與保全人員的薪資在十多年前就是這個水準了 到現在還是一樣沒有調整 薪水與費用貴了就被社區換掉這麼簡單 因為社區也沒錢了 我每次參加區權會任何一個調整管理費的提案從來沒有一個可以過的 而且住戶們老是抱怨管理費太高 唉 薪水不調整的受害人其實別忘自己也是加害人
作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1月20日 上午9:37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家住新北市水蓮社區的住戶孔勝民,去年住家遭竊,他認為大樓保全沒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索賠損失的一百三十多萬元;高院以保全公司是與管理委員會簽約,孔某並非契約相對人,沒有權利請求保全公司賠償,判決孔敗訴確定。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公司去年與水蓮社區簽訂契約,負責提供警衛保全管理維護服務,並將保全部分委任中信保全公司全權負責。
去年九月間,孔勝民住家發生竊案,經警方研判竊賊應該是從住家的主臥房或浴室攀爬進入行竊。孔自稱家中現金五萬六千、人民幣二十九萬被竊,合計損失約新台幣一百三十萬餘元;他認為保全對社區門禁管制不實,未落實社區治安維護,欠缺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提告要求保全公司賠償損失。
孔向法院主張,保全業務的承攬契約,雖是社區管委會與中捷公司簽訂,但管委會本質上及組織形成是住戶代表,所有管委會所為的法律行為,是代理住戶為全體住戶與保全業者簽訂「第三人利益契約」,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中捷公寓大廈管理公司賠償他失竊的損失。
本案一審在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孔雖不是契約相對人,但契約的內容是對社區住戶給付,孔勝民為利益住戶,依法對中捷公司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住戶家中失竊,當然可以向保全公司求償。不過因他家中失竊情形不明,沒有確實舉證直接關聯性,無法認定是否與保全公司沒有履行契約有關,判他敗訴。
孔不服提出上訴,高院合議庭引用最高法院先前的判決,直接指出保全公司與管委會簽訂的根本不是「第三人利益契約」,雖然契約內容是對住戶給付,提供保全服務,但孔勝民並非契約的相對人,沒有請求保全公司履行契約的權利,駁回上訴,判他敗訴確定。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額外提撥一點獎金算是...(恕刪)
個人同意您說的關於保全人員與清潔阿姨的薪資微薄,而且他們也很辛苦
但是如果社區是管委會與物業公司一年一簽,裡面就已經明訂每個月社區應該給付多少錢給物業公司 (注意:是給付給物業公司)
也就是說保全人員與清潔阿姨的薪資是物業公司給付的,非社區管委會的權責
管委會可以建議,但沒有權力要求物業公司加薪
不過厚道點的是可以在每年遴選重新簽約物業公司時選擇遵守最低薪資及勞基法的公司
這對辛苦的保全人員與清潔阿姨也算是種保障
我們社區對於保全人員與清潔阿姨的獎勵方式是由管委會出面發3節紅包
這是額外的,但是保全人員與清潔阿姨的薪水.....管委會管不著
至於管理費要提高....很難....不降低就偷笑了
說到管理費,小弟所居住的社區,還出現過第二屆管理委員會,自行調漲管理費,然後要大家買單的事情.
之後住戶反應違反規約在自行調整回原價.再者還自行於管理會議以臨時動議通過委員免繳交管理費用以及增加其他補助,如誤餐費,電話費,開會出席費...等等自肥情事,之後明知於法不合在串連一些住戶提案到區權會在提交討論決議.當然在區權會決議前都沒繳交,直到決議後委員也必須要繳交管理費,這些委員到 12 月 ,隔年 1 月才繳交.當然那些補貼費用是後來才經過區權會同意. 所以這管委會都搞這種事後追認的方式這才令人氣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