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現在大廈管理管委會的法律責任是否合理?先前看過新聞有外牆磁磚掉落砸到人,結果管委會要負法律責任, 社區之前交屋,建商施工沒做好防護措施, 東西砸到樓下, 好險沒人在那邊,不然一定出人命, 我詢問過管委會,他們擔不擔心莫名的被告? 結果說有保險不會有事情, 但我覺得保險只是出事賠錢,但出人命或人受傷,可能就不是錢能解決, 所以我想問一下,社區管委會不會因為社區公共設施意外而惹上官司。

huhupig wrote:
如題,現在大廈管理管...(恕刪)


建商蓋好房子是 移交給管委會

即使你認為是建商沒把房子蓋好 你也提證據向法院證明是建商問題!!

平常的維護和管理 就是管委會責任

今天磁磚剝落 就表示房子已老或是哪邊出了問題 就是要維修

一般物業公司或大樓主委採被動方式就會產生這些問題

也就是說 管委會並不是無任何權力 樣樣要省錢 連保全總幹事的錢都要省

當然就會造成無人管理的狀況 請把它當成是一家法人 就不會有法律錯亂的問題!

樓上大大說的我懂,但是管委會也不是想幹嘛就幹嘛,很多事情需要住戶投票通過,想省錢也是大家投票去表決,跟一般法人權利不同,所以我一直對於管委會委員的法律責任一直不認同, 所以才會問如果有保險, 真的就沒有法律責任了嗎。

huhupig wrote:
樓上大大說的我懂,但...(恕刪)



以政府機關 部 就是部長 一人決策 一人承擔政治責任

所謂的管會會 就是開會做決議 很正常 習慣法令才知道如何運作管委會!!

huhupig wrote:
樓上大大說的我懂,但...(恕刪)


如果是磁磚 扎到人

第一時間 主委出面處理 說用保險賠 但也要有投保相關保險

或如果沒有主委決定 用管理費賠被扎傷的人

再如果沒有刑事責任下 那受傷的人會提告嗎???

中國人 講情理法 法是用在最後的

你看的新聞是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第一間處理會被告嗎??

有去了解那個管委會為何被告嗎??

這就是 管委會運作的問題!!

多人開會 投票決定的後果就是動作太慢 大家都怕法律問題

最後就是被告!!

很多管委會住戶開會都會受權給主委 多少錢有立即處理的原則不需開會決定!!

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只是個公法 很多運作都還是大樓自行運作為主!!

主管機關不會管那麼多的!!
如果賠錢就沒事應該就不會有管委會被告了吧,且受傷或出人命賠錢只是獲得跟家屬的和解,在法律上如果要有人扛,那管委會又中槍, 前一陣子台中豪宅有警衛被夾死, 照這道理,管委
會也會有法律責任, 我只是覺得這些都很不合理,住戶是大家的,管委會如果是無給職(我社區就是) ,也只是服務大家, 且就我知道社區大部分都想省錢,沒錢就不好做事, 且管委會權利並不像法人一樣想幹嘛就幹嘛,所以每次要選管委會我一定不參加,如果被投票我也馬上說不能勝任, 其實我最不能接受的是管委會要有法律上的責任,若真的要找人負責,也應該是全體住戶一起扛, 感覺管委會只是因為法律要有人承擔,就推給這些人。

huhupig wrote:
如果賠錢就沒事應該就...(恕刪)


那你就不要管就好了 出了事 你也負擔一部分責任囉!!

當每個管委會的人的心態都如此 當然會出事!!

倒楣的就是主委和區分幹部 和換不玩的總幹事和保全!!


一個重點 就是 承擔 和 管理!!

就不會有法律問題!!
huhupig wrote:
如題,現在大廈管理管...(恕刪)



以法律層面來說 當然是管委會的事

[應所為 而無所為]


就如同 若是如您所說 是所有權人全體投票決定不修繕

那就是[管委會]已有所為 但所有權人投票決定不所為

如此一來

就是 受害方管委會提告 管委會再提出投票證據 轉嫁到所有權人身上

才是一整套求償流程 和責任歸屬
那最後磁磚砸死人,主委會不會被抓去關或賠錢---因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zax903 wrote: 以法律層面來說 當然是管委會的事 ...(恕刪)


我覺得很有問題,如果社區投票結果是,跟管委會相反,後來出事了,難道到當初投票反對的人都要負責嗎? 我只覺得管委會只是法律上當替死鬼罷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