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是否有權力,全面停止搖控器進出車道而強制改用E-Tag(RFID)車輛辨識系統 ?
版上熟悉社區運作及法律知識的達人好
小弟大致敘述一下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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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弟住的是【透天型】的社區,人車分道,地下室為車庫,有自己的車庫門.
2.年初主委一直說車道要改用E-Tag(RFID,非遠通)車輛辨識系統,這樣就不用一直按搖控器
3.年初年中一直在管委會說要改裝,一直說有什麼好處什麼什麼的
4.E-Tag招標費用是合於規約的授權上限,硬體費用沒問題.同時也【有公告】說E-Tag建置好及讓住戶來貼就會取銷搖控器出入
5.前幾週開區權會,整個區權會也【沒有】談到跟E-Tag相關的議案,以及社區出入權益變更的議題
6.上週就直接【貼公告】某天就全面停止搖控器的使用,改用E-Tag進出車道,問題是,還有約1/3的住戶車輛還沒有去貼E-Tag
7.E-Tag感應不穩定,現在就算有用E-Tag的車,還是有可能感應不到,而且還不能用搖控器出入,就有住戶說『一直反應E-Tag感應不佳問題無人理會,管理委員會片面決定取消搖控器進出,防礙我住戶自由進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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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整個E-Tag就是主委個人一直想要推的停車門禁,認為真的好棒棒...)
請問各位大大:
1.管委會宣布要改用E-Tag的程序合法嗎? (另:還需要經區權會同意嗎?)
2.管委會可以直接公告全面片面取銷搖控器的進出權限嗎?
3.在還有大約1/3的住戶還沒有裝(不管是不願裝或是不想裝)E-Tag的情形下,取銷搖控器的進出而影響住戶自由進出權益,管委會有違法嗎?
各位大大請不要酸小弟了,取銷搖控器進出,雖然心情不美麗
但就事論事,謂還請各位大大指點小弟一些迷津
謝謝各位大大
你說管委會有沒有權力,很簡單阿只要管委會說因遙控器掌控沒法掌握住戶進出就很難推翻了,因為搖控器可以給人當然一戶可以配給幾個有備用的給家人朋友親人一大堆,稿的社區內車輛亂七八糟。(我們社區就是現況這樣)
有沒有公告這跟管委會制度比較有問題,代表說你主委說甚麼要作並沒有開會決議,如果案子結案作完你要追究其實很難,除非你抓到主委有收黑錢要不然你講甚麼都是沒意義。
你說感應不穩其實不會非常的穩而且抓得很清楚,基本上這套系統已經很成熟了,抓E-Tag只是剛好有裝就可以抓沒裝的只要在車上貼上QR碼一樣是可以抓的。
1.基本上是需要區權會同意,只是主委跟委員有公告硬要作工程而且對社區沒危害,你說要怎麼告管委會?要構成法律上的問題蠻難的,主委主要是由住戶推派選出來的,社區施工案件有問題主導是主委最後還不是住戶的問題,怎麼找個問題的主委來主導?法律又要怎麼保障住戶因為是住戶選的。
如果真的不滿現任主委就找住戶聯屬推翻掉,要不然這問題永遠都會存在
2.有公告基本上就不違法了,而且你要用哪條去反駁管委會這個案件? 第一個問題就存在了我覺得第二個問題很難去反映有沒有權力
3.這我上面有提到不一定要E-Tag 只要QR碼也可以大致上廠商會有會提供貼在擋風玻璃上就可以了,影響住戶自由進出權益可能達不到因為沒有不讓你進出是你不裝感應要怪管委會真的蠻牽強的。
住戶變更窗戶與保證金被扣押爭議
◎爭議點
事後社區規約已增訂「不得改變窗戶外形與玻璃顏色」,是否可溯及既往
★專家看法
社區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不可溯及既往
來源:蘋果日報
如果是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就算是新訂的管理辦法,也不可以限制原有住戶的權益
更何況,廢止搖控器這樣的重大決定居然沒有經區權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如上面幾個朋友所言,或許也有監控車輛進出及管制非社區車子進入的用意存在.
所以並無不妥~ 結案.
大部分的都做到流汗,被嫌到流口水. 而且無給職,倒底爽在哪?
另外,如果外牆磁磚打死人...主委跟委員還有可能被抓去關.
其實你可以自己試著去做主委或委員看看.
這不是想酸你,而是每個人都想省事省錢
但是總是要有人出來負責.
bv2mm wrote:
管委會是否有權力,...(恕刪)
2.反之,如果etag無法安裝,也無法取消原本遙控設計
3.etag系統跟遠通的etag系統不同,車子有裝遠通etag可以借用遠通etag的條碼,沒裝遠通etag則是用一張類似etag的標籤貼在車上,差不多是回文的100塊一張,可以貼在汽車和機車,至於腳踏車無法貼,因為沒有地方可以貼,另外有人回文悠遊卡可以感應,那個跟etag系統好像不是同一組系統,是額外增加的感應開關
4.增設etag也是為了方便管理車輛進出,如果跟遙控器並行,我覺得etag還不如不要浪費錢裝
RFID出入門禁應當要經過大家表決,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才可裝,而且要同時發放門禁卡才對,我個人認為這事沒有對錯,只有執行上的瑕疵。
另外社區管委會一定要用輪流擔任,絕不能一直由某些特定人士把持,就算社區再小,總會有幾顆老鼠屎,不管是委員還是住戶都會有,輪流擔任,各分區都有人擔任,大家才有辦法意見上達天廳。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所以要以費用來抓他是否須經過區權會表決,如板大說的又在授權內.....那還真的沒解
只能說管委會要有義務達到可以正常出入就沒問題了
wiseabni wrote:
就事論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如上面幾個朋友所言,或許也有監控車輛進出及管制非社區車子進入的用意存在.
所以並無不妥~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