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住在高雄某國宅大樓,本社區有六百多戶,但有一個職業為鐵工的住戶,自行從住家接電在棟與棟的空地加工鐵門窗,打磨聲擾人不說,很怕小小孩玩耍時誤觸,跟主委反映都說有在處理了,請問有何法源依據可提供管委會或公權力介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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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加入管委會.

2.直接公權力單位檢舉.
找轄區派出所說有住戶製造噪音妨礙安寧,但警察都是勸導為原則,因為到時罰單被申訴還要走簡易庭吃力不討好
實務上要三戶以上具名檢舉並製作筆錄,警察即可依據開罰,且可連續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謝謝兩位熱心的大大,我會去聯合其他住戶,謝謝
提醒一下,即使警察沒洩漏檢舉人是誰,到時走簡易庭被檢舉人也會知道是誰檢舉的,要有心理準備
謝謝您的提醒,我們大樓總幹事已打算對他寄存證信函(侵占公有地的名義),因為無法對他測量到持續性的噪音,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能不適用,還是謝謝您
持續性噪音是環保局管的,監測到可直接開罰
就是因為不連續噪音無法用儀器監測,才是警察管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以下為例:

噪音類 / 不具持續性噪音

1. 犬叫聲
問: 有人將該戶公寓充作狗舍(屋主自己並不住在現址),且又於頂樓另行加蓋飼養為數眾多之狗隻,每到夜晚群狗吠叫不絕,長期以來均無法安心入睡。
答:
(1)狗吠叫製造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亦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 制法第六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本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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