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目前是機械式停車塔式車位 出入口是在B2

因為空間有限 所以管委會早就告知禁止在B2停放車輛 但是因為還沒點交 所以貌似管理權不再管委會?

這點小弟就不清楚

據說 因為建設公司老闆車很大台 停不下機械式車位 所以都把車輛放置B2

管委會好像也有請他移車 但得到的回應都是 現在他在管的 這樣就等於他想停就停 似乎拿他沒辦法?

請問這種情況 管委會難道都沒辦法做啥處理?
你們不點交,使用權就不再你們手上,你們也不能限制不讓他出入。
817萬人在繼續執迷不悟,台灣終將淪陷。
Hwobasuyen
沒有任何法源有說:公設沒點交,使用權是屬於建商的。根據民法,從交屋那天起,公設產權就是住戶的,住戶要怎麼使用,建商管不著。甚至建商遲遲不肯開放公設,管委會有責任幫住戶討相關利益,也就是公設利息。
藍色艾瑞克 wrote:
據說 因為建設公司老闆車很大台 停不下機械式車位 所以都把車輛放置B2

先查清楚這車是誰的,可能只是負責這案子的專員(通常都掛經理XD)而已,以前我們社區也遇過駐點專員一直亂停車,最後我們是直接跟建設公司聯絡到,就改善了。
藍色艾瑞克 wrote:
請問這種情況 管委會難道都沒辦法做啥處理?


你可以自己找他溝通啊

公設只要沒點交, 建商確實就能隨便用,
但使用上如果有毀損, 建商一樣要修復到原狀.

所以只能快點點交, 不然管委會也沒有強制力.
藍色艾瑞克
原來是這樣…
Hwobasuyen
不是喔!沒有任何法源依據喔!建商只有代管責任,可不能濫權喔!住戶可以告建商違停收停車費喔!
公設的產權在過戶後,就屬於住戶的不是建設公司,建設公司只有代管的責任,根據民法第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也就是說建設公司不得干涉住戶使用公設,另外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如果建設公司不准住戶使用公設,住戶甚至可以控告建商,讓他返還不當利益,也就是租金。
這些都是有法源依據的,那些宣稱建設在公設未點交前,具有擁有權,可以禁止住戶使用的人,請問妳們的法源在哪?
Hwobasuyen wrote:
公設的產權在過戶後,...(恕刪)


這串留言目前沒有出現禁止住戶使用的言論,而是詢問建設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您太敏感了一點。
而據我一般接觸到的,都是管委會成立後,進行點交前先管制住戶使用。
避免使用公設損壞時的責任規屬。
Hwobasuyen
拜託,公設未點交,建商只有代管責任,沒有任何權利,建商是沒有權使用,你可以告建商,會贏。產權是住戶的不是建商的,照建商的說法,你們住戶都可以開車停董事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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