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將公設擺放雜物的安檢缺失由住戶承擔呢?

雖管委會及總幹事會宣導,但罰單還是寫管委會
只能透過住戶規約(或稱生活公約),而且是要有經區權會同意或管委會公告實行的有效規約。

假設A缺失罰鍰$1000,住戶規約就訂一條A缺失罰鍰$1000。

當被上層管理單位開罰時,管委會再透過住戶規約去開罰違規住戶。

不過這個也還是有後續麻煩的地方,因為管委會你不能不繳罰單,但你透過住戶規約開罰違規住戶時,住戶繳不繳? 你催不催的到? 又是後續的事了。

規約訂歸訂,但實行上也是很多麻煩的地方。
nanuX wrote:
只能透過住戶規約(或...(恕刪)


的確是很不好管理

請問消防安檢第一次是不是只會先列缺失項目

第二次複檢時若缺失仍未改善時才會開罰單呢?
集合式住宅大樓的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驗申報記得是自108年起已改為無缺失申報,即年度申報期限前要完成缺失改善,所以第一次複查時即可開立罰單與限期改善單並可累罰。
管委會為年度申報義務人,故罰單一定會給管委會,不會給行為人,因大樓的公共區域的管理權人是管委會,管委會有對違規行為進行勸導或告發止之義務。
貴會既有總幹事,應知道如何處理啊,怎會被開罰單,未免混過頭了,倒底有沒有證照?
樓梯間的雜物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消防隊不會管,如管委會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程序即可向主管機關聲請制止或裁罰,管委會給付罰金後即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該住戶返還罰金,等到判決確定就可申請查封拍賣該房屋,如此才有殺雞儆猴的效果,如無,就看物業管理合約內容,是由管委會或物業公司承擔罰金了。
ps.管委會未依規定執行法定職務,依公管條例也會被罰款喔!總幹事,認真點。
slowdiveg wrote:
集合式住宅大樓的年度...(恕刪)


樓梯間很OK,主要是住戶門口的鞋等雜物,從地板堆至天花板,還有直接在門口弄不可移動的鞋櫃裝潢,如果今天的缺失罰單直接開給到住戶,管委會和總幹事只需確實宣導,那就簡單多了
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所以消防安檢人員依法開立限改單與罰單給管委會,不可能直接開給住戶,開了也是無效。
樓梯間雜物的勸導與通報義務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很清楚,總幹事依職務須跟委員會說明與建議,不是開張勸導單給住戶就沒事了。
既然勸導單已無效,後續只有依法處理或是管委會與總幹事自己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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