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深夜臨時收到物業公司的通知,他們要在2023/1/1將我們這個縣市的業務轉給另外一家物業,並告知之後與他們無關。請問大家有遇過這樣的狀況嗎?還有,這是不是有違約的問題?我們的合約是到2023/6/30。
黑羽斷翼 wrote:
麻煩拿出你們的合約看...(恕刪)
這是詢問律師後初步的資訊,想請教各位有沒有遇過?
1.對方通知經營權移轉,所以相關權利義務移轉,是否有效?依據雙方合約第13條約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讓與權利義務予第三人。在管委會並未同意的狀況下,這樣通知是不生效力的。退步言之,縱使我們同意這樣的移轉:(1)對方也需要事前30日通知,這樣等同於變成1月底才生效。(2)而且生效後,還要跟我方約定時間、交接負責人,對方才可以退場。
2.如果對方未再依約進場履行義務?若1/1後,XX公司未再依約履行第3條的綜合管理業務,即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在此狀況下,XX公司就有過失。
3.後續?(1)若管委會不排斥原班人馬繼續任職,只是希望依照合約內容進行: 告知對方,需等到月底,通知才會生效;另外約定於什麼時間辦理交接、對方才能「退場」。(2)若管委會想要求償:依照第5條第3項、第11條第1項,都是初步可以考慮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