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民事起訴狀,漏水糾紛,1.事實與理由的部分是簡單清楚描述發現漏水的部分嗎?2.另外把發現漏水的情況反應給鄰居的部分也需要寫上去嗎?3.期間有先自行找人來鑑定,找之前有徵求鄰居同意,不過報告出來後鄰居不認同鑑定報告,看網路上的說法好像上法院需要重新鑑定,這部份我需要自己寫在理由裡面嗎?還是由法官來認定,謝謝。
1.事實與理由的部分是簡單清楚描述發現漏水的部分嗎?A:要詳細描述並附照片。2.另外把發現漏水的情況反應給鄰居的部分也需要寫上去嗎?A:一定要,最好是存證信函比較有證據力。3.期間有先自行找人來鑑定,找之前有徵求鄰居同意,不過報告出來後鄰居不認同鑑定報告,看網路上的說法好像上法院需要重新鑑定,這部份我需要自己寫在理由裡面嗎?還是由法官來認定。A:1.如有報告就附在告訴狀上會較有利法官心證的建立,但鑑定報告需由具備專業證照之機構或技師出具,一般防水師傅的鑑定報告對法院的說服力比較弱。2.通常如對造對告訴人提出的鑑定報告有異議,法院就必須再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通常是技師公會(建築師、土木、結構等)。3.第三方公正單位的鑑定費由告訴人先墊付,但如告訴人已有委託鑑定並單獨負擔費用,可以以此具狀請對造先行墊付這筆鑑定費用,待該審級判決後由敗訴的人負擔。4.如樓主是委託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等單位鑑定,即令法院再交第三方公正單位鑑定,則鑑定結果通常不會與樓主委託的鑑定報告相差太多,畢竟圈子就這麼大,同行總不會互相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