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的管委會發生一件事需要賠物業款項,
緣由據公告是這樣的
與物業簽訂一年約,發生其中兩個月派來的總幹事擺爛,沒做財報及其他報表,因此管委會擅自折抵該兩個月各1萬元(共2萬)的費用,要求物業給予折抵
後續雖物業已經有更換新的總幹事,且補上該兩個月缺做的報表
但管委會還是扣留那兩個月共兩萬的折抵
物業總經理不願意給予折抵,後續不願意直接對話,只願意用法律公文對話
拖至約期倒數5個月時,似乎是溝通失敗,物業那邊請總幹事翹班,不來服務
可能管委也是怕了,再倒數4個月時,把要求折抵的兩萬元退回給物業,希望總幹事回來上班
但剩3個月時,總幹事還是不來上班,故管委會就直接把物業更換成新的,這時舊物業那邊就打算發起控告管委違約要賠償剩下三個月的物業費,
管委他們有諮詢過一些立委或律師,發現如果依照當初簽的合約,目前物業做的事情的確是ok的!
所以又開臨時區權會要大家同意用社區經費進行賠款(只有賠錢與繼續打官司的選項,沒有拒絕選項)
我的疑問如下:
1.如果與物業的契約完全都沒考慮物業擺爛的情形,是否可判斷是管委會失職?閉著眼睛簽?
2.如果可判為失職,賠償費用可否請管委自行負擔?有無法律依據可參考?
備注:選擇物業 & 更換物業完全是管委會自行決定,這件事只有賠款時是開區權會,明顯在責任下放
謝謝🙏
自爆仔 wrote:
我的疑問如下:
1.如果與物業的契約完全都沒考慮物業擺爛的情形,是否可判斷是管委會失職?閉著眼睛簽?
2.如果可判為失職,賠償費用可否請管委自行負擔?有無法律依據可參考?
備注:選擇物業 & 更換物業完全是管委會自行決定,這件事只有賠款時是開區權會,明顯在責任下放
總幹事出大問題第一次就要求要換物業,說真的這要花很多時間去磨,因為物業手邊不會有很多人選備在那,你要他換,第一時間絕對跟你耗,就看你們的決心。很簡單的溝通問題,搞成這樣,如果是管委會全體決議的結論,可以看看會議記錄是誰提議、會議過程怎麼決策的。要說是管委會失職,要委員們賠錢,不可能,管委會是大家選出來的,除非有重大瑕疵,小心這次處理不好,下次就沒人要當委員。這種鳥事或委員會無法決議,謹慎一點的管委會就會事前建議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擇物業 & 更換物業完全是管委會自行決定,這件事只有賠款時是開區權會,明顯在責任下放",挑物業換物業應該很多住戶沒興趣,要大家另外掏錢是很多人不願意。這是就是要扣物業錢前就要召開,要告知社區可能被告、賠錢。
1. 請問管理委員這種生物是怎麼出現在地球上的?
A.不知道怎麼出現,但一定跟社區住戶不是同一個物種
他們跟社區住戶之間沒有任何關聯性,住戶是住戶,委員是委員,兩邊互不隸屬
B.首先必須要是社區住戶,才有可能成為管理委員
通常還會定義租房子的不算,要有產權(標配)及揹房貸(選配)才可以
錄取方法有很多種
不管是自願的, 被拱出來的,被陷害的,猜拳猜輸的,抽籤抽到籤王的,或是開會沒來被人把名字寫上去的
2.請問管理委員的育成方式為何?
A.大學裡頭就有"管理委員系", "管理委員碩博班"啊! 至於是哪所大學我不知道
育成內容無所不包,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土木,電機,園藝,材料學,財務會計,採購學,公共行政...
B.揹房貸的住戶,如果剛好在金融業上班,可能懂一點財會,如果剛好是工程師,可能懂一點機電,如果剛好是搞營造, 建築的,可能會懂土木,材料,最好剛好是做採購的,可能懂得殺價...
3.請問身為管理委員應付出多少時間給社區,及應具備哪些能力及條件?
A.當然是7天24小時緊盯著社區啊!地上掉了一片垃圾就是管理委員的錯! 社區多花了一毛錢就是管理委員的錯!
要懂得議價,不能被人貴到, 要精通六法全書及所有聽過沒聽過的法規,廠商有問題馬上知道怎麼告死他,而且不 可以請律師,訴狀要會自己寫,不可以多花社區的錢
B.白天要上班賺房貸,晚上用來操持家務及享受豪宅(也許是好窄)的時間,只好撥出來找其他委員及物管開會,處理 社區公務
所有不懂不明白的法規及知識, 其實委員的程度跟所有的住戶一樣低,運氣好有夠專業的物管督導給予指導,運氣不好就只能自己去研究,花的都是自己的時間
4.請問管理委員的職務內容及社區基金的使用原則為何?
A.住戶不理規約,不照辦法是住戶不懂,要原諒他們,要諄諄教誨,但是社區有事就是委員的錯
買東西要選最便宜又品質最好的,只要性價比不夠好,就是委員拿錢貼,被人虧錢被人告,一律由委員自己賠
B.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