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臨時區權會 為A發起,B在臨時動議上 提案甲議案。甲議案表決時,大家吵成一團⋯最後A發起人 宣布,此議題留在年底區權會討論,散會。接著B吵著要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表決甲議題,但A不願意再當召集人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所以B就要自己召開。請問B召開的臨時區權會 表決人數,也要跟A召開時的臨時區權會同樣的標準嗎?
第一次臨時區權會應該有它自己的事先宣告議題這應該不是臨時動議上的甲議案吧?先不論臨時動議甲議案是否符合議事程序它應該是獨立的新議題所以再召開臨時區權會不叫做第二次臨時區權會而是新議題的第一次臨時區權會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kawli wrote:第一次臨時區權會應該...(恕刪) 召開第一次臨時區權會時 有公告要進行的議題。全部議題進行結束後,B住戶提出臨時動議甲議案⋯ 這跟甲議案是當天才蹦出來的。現在B再吵 甲議案沒議決,所以要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A不想召開,B要自行召開。我的問題1.臨時區權會可以有「臨時議案」?2.兩次召集人不同,應該不能稱為第一次跟第二次吧?
夏筱喵 wrote:召開第一次臨時區權會時 有公告要進行的議題。全部議題進行結束後,B住戶提出臨時動議甲議案⋯ 這跟甲議案是當天才蹦出來的。現在B再吵 甲議案沒議決,所以要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A不想召開,B要自行召開。我的問題1.臨時區權會可以有「臨時議案」?2.兩次召集人不同,應該不能稱為第一次跟第二次吧? 臨時議案是什麼??還有B的身份是什麼??一般住戶??
夏筱喵 wrote:我的問題1.臨時區權會可以有「臨時議案」?2.兩次召集人不同,應該不能稱為第一次跟第二次吧? 不管臨時或正式區權會出席人數沒有一次達標的(2/3以上)都不能有臨時議案2/3以上也不代表可以有...只是它有機會真的得到絕對多數決但是區權會是難得的多數人都在的機會不趁此討論一些平常討論不了的事情也太浪費但充其量它只能是"開放討論"而不能是議決它的結局可以是"留待委員深入討論研究"或是下次區會正式立案所以A的處置沒有錯B能夠做的,就是自力召開另一"場"臨時區權會這已經不是因為召集人不同了而是根本不同的開會目的
夏筱喵 wrote:A:臨時議案是什麼??A:管理費B的身份是區權人 B的確有權召開,不過也沒那麼容易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他必須先拿到1/5以上的連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