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住戶連署,要求管委會改與「一家已經解散的保全公司」簽約,違法了,該由誰負責?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第22屆管委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的前幾天,有幾位「熱心社區事務的資深前委員」遞交了一份由21位社區住戶連署的〈社區事務建言聯署〉給管委會,要給「不熟悉社區事務的新任主委」參考。
這份〈社區事務建言聯署〉的內容,主要重點是 :
保全公司委任之建議:經協請社區住戶幫忙…邀請廠商「鼎○保全公司」提供報價單…【如附件】。(圖一:21位住戶的連署書)

圖一:21位住戶的連署書
由於第22屆管委會的主委是首次參與管委會的運作,是「不熟悉社區事務的新任主委」,因此,託我幫忙上網查一查,這21位住戶連署推薦的「鼎○保全公司」,資質及風評如何。
查公司風評,先直接問G神,然後,再上經濟部查查公司的基本資料(成立時間、資本額、營業項目等…),結果,經濟部的網站顯示「鼎○保全公司」已經在「10年前解散」了。
這是什麼狀況???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有21位社區住戶連署,拿一家「已經解散的保全公司的報價單」,建議第22屆管委會跟這家「保全公司」簽「保全合約」。
事情很莊重(連署),內容很離奇(造假)。
內情可能很複雜,但是,因為「主委是新手,不熟悉社區事務」,所以就「簡單處理」:在會議記錄上簡單通告社區住戶「鼎○保全公司已經解散10幾年了,所以無法採用21位連署人的推薦(報價單)」。(圖二:第22屆管委會的會議紀錄)

圖二:第22屆管委會的會議紀錄
只是
- 住戶可以拿「已經解散的公司所蓋章的報價單」,連署要求管委會跟這家公司簽約嗎?
- 如果管委會沒有調查清楚,就根據「住戶連署提供的造假資料」,跟一家「已經解散的保全公司」簽約,那麼,違法被告的話,是管委會(主委)要負責,還是這些連署人要負責?
如果出事了,連署的住戶說他是被騙的,可以免責嗎?
名字,不要亂簽!
不要以為「目無法紀的事沒人敢做」。
中和世紀公園社區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