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承租人如果因為疫情因素無法營業,應可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租金

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所以,如果商店承租人因為疫情因素導致無法營業,應可嘗試與出租人協商調降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嘗試向法院起訴請求調降租金,至於調降幅度,則由個案分別舉證,由承審法官審酌之。
以上為個人執業意見,希望能幫到需要幫助的人。
如何舉證及算出金額???
呵呵呵........天才

一但須要上法院 表示雙方撕破臉無共識

如日後租約到期房客想續約 房東會願意再續租嗎?

且曠日廢時 因小失大啊.......
nwcs
一旦進入法律程序,我第一個就是要求確認租約之訴,在法判之前,暫停租約,房客先給我搬出去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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