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規劃與建築問題~~~~~感恩~~~~~謝謝~~~~^^

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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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還好,把乙地臨路的當成自己的車道,在裡面蓋自己的透天,100坪又面河,
很好規劃,可以有庭院。事實上這樣的房子很適合當住家,不會有馬路邊的吵雜和落塵。
在美國有很多這樣的房子。
但是如果你考量要做生意,就另當別論。
a634kimo wrote:
建築線申請是可以,但...(恕刪)


再次感謝您的建議~

一看到可申請建築線~真的很高興~
再看到依舊無法建築~卻又很失望~
只是好奇的是~建築線可過~為何仍不能建築~
(對不起~非專業人士的問法)

請問第八條一定要乙地的北側與南側同鄰水溝或公設用地嗎~
只有其中一側就沒辦法了嗎?
(又是非專業人士的問法)

如果丙地要交換~~自己仍可保有土地~當然很樂意~
只是目前丙地是要購買~
先前的說法是地先賣給他~屆時再來談蓋好之後的買回方式~
只是先賣給他~當然價格是非常低~
且又不知那時候候會蓋~
因為丙地後方(也是乙地後方)尚有一塊至少有60坪的地()多年來堅決不肯賣~
如果能結合乙.丙.戊就是完整的區塊(約50m*22m)~
東臨道路~西臨綠地~南臨未登記地~北臨一塊國有地(疑似道路部分應該10米寬)~
真得是很好的地形~
這樣規劃~至少每塊地可臨綠地與道路~最北與最南的土地又可分別臨國有地與未登記地~
我也一直期待能有這樣的結果~

一塊完整規劃的土地是有是多面向的效益~
同時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市容景觀~
所以~在不賣乙地的前提之下~
我也願意持續等待與配合去調整地形~
但如果是要先賣地再談買回(目前丙方提出的條件)~
就與我想保留土地的想法相違~~
所以才會想~
因此才想是否有除了賣地~調整地形之外的其他途徑~

以上~謝謝您的建議~
不賣地的前提~乙地願意配合調整土地界限~
但是如果乙不賣地~丙目前又不談調整土地界限~一定只能維持現況~
如果要先低價賣地(地一賣~就沒主動權了)~
又不知何時能整合完畢~風險太大了~
版上諸位大大建議的調整境界線或合建~我都知道~
所以才會發文問是否仍可依現狀進行建築~

謝謝~





Biggest King wrote:
我是覺得還好,把乙地...(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

如果未來真的無法整合(我還是在等待整合的機會)~
現在就要預想未來依現況是否可以建築~

請問您覺得依乙地現況是否可以指定建築線並興建房屋~
因為乙地有部分地方最小寬度約2.8m~
(如果包含水溝地~最小寬度在路口處是4.8m;中段約5.4m;尾端大於6m)
謝謝
只是好奇的是~建築線可過~為何仍不能建築~
(對不起~非專業人士的問法)

依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九條建築主管機關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樁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道路寬度及牆面線。
五、其他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所以建築線定出來並不等於可以蓋房子


請問第八條一定要乙地的北側與南側同鄰水溝或公設用地嗎~
只有其中一側就沒辦法了嗎?
(又是非專業人士的問法)

只看其中一側沒辦法


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有空自己看一下吧
a634kimo wrote:
只是好奇的是~建築線...(恕刪)


~謝謝您
很抱歉

我還是不太明白~再請教一下~
您說:


~~~依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建築主管機關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樁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道路寬度及牆面線。
五、其他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所以建築線定出來並不等於可以蓋房子

主要是那一個部分會造成不能蓋房子~
是樁位還是牆面線~還是~...
不知就乙地現況可以克服這個問題嗎?


以上~謝謝~感恩~

orangefarmer wrote:
~謝謝您
很抱歉

...(恕刪)


定出建築線只是告訴你
你要從哪裡開始才能建築
重點是那條線
請領建築線他不檢討你這筆基地是否為畸零地或基地臨接道路需要多寬
總言之 他不檢討你蓋房子的法令

那到哪裡需要開始檢討法令拿到建築執照呢
在於建築師畫好建築圖後
送交建築師公會會審
會審通過再送縣政府書面審查通過後
才能領到建築執照

你現在的建築基地是無法建築的情形
為什麼?
因為你基地臨接道路的面寬不足
所以建築師看到這種情形一般不會接案

這樣有明白嗎~?

a634kimo wrote:
定出建築線只是告訴你...(恕刪)


謝謝您再次撥空回答~

可否再請教您~~(因為對建築真的不熟^^)
無法建築的原因~您提及是:因為你基地臨接道路的面寬不足~
我上網查尋~有關規定只看到建築法第2條: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請問您是否是指該條之規定~或是其他規定?
還有基地臨接道路的面寬要多少?
謝謝~

另外請問房子可不可以就蓋在丙地與甲地之間~
巷口通道就規劃成乙地的法定空地~
而且臨路面寬也超過2m(建築法第2條)
不知這樣是否可解決無法建築的問題?

以上~謝謝~感恩~
a634kimo wrote:
定出建築線只是告訴你...(恕刪)
#25樓
倒數第二行
自己上網查一下吧
a634kimo wrote:
#25樓倒數第二行自...(恕刪)


您好:
冒眛再次請教~
您是否指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不得小於雲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規定
二、畸零地寬度不足,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二公尺。

所以目前能解套的只有~
符合雲林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三條之最小寬度(即3.5m)或適用同條例第八條(鄰接地屬道路、水溝、公共設施用地且經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情形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可供建築使用者)~
另請教不足部分可購買水溝部分土地來補足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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