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6010 wrote:
如果走另一條?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處理,但是管委會要夠硬!!(恕刪)
這個違建,如果是在管委會成立前,你們社區規約拿去向政府機關備案前,就蓋好了的話,那你們社區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許對它沒有約束能力,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不過還有一個選擇,"建築法"是一直都存在的中央法律,可以用裡面的法條去打,他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的層級都還要高。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建築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至於這位建築師的行為可以分幾個面向去看:
1.這位建築師知道制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範約定使用空間不能增設任何雨遮、採光罩...等等,所以他趕在管委會成立前、規約通過前,就直接先蓋了,再拿法律不溯及既往來堵你們的嘴,一般住戶聽到這,大概就打道回府了,算是非常惡劣的行為,這種人在做這件事的時候,完全不懂得尊重其他住戶,還反過來要求其他住戶必須包容他的種種難處,人必先自重,而後人人重之。
2.這位建築師一定知道他蓋的這個是違章建築,但是他也深知一般的民眾去檢舉,若是沒有透過強力地監督主管機關,就頂多認定是違章建築,然後放入排拆作業,等到海都枯了、石也爛了,也不會來拆,所以這個建築師所說的,只會列管不會拆除,完全是因為主管機關的不做為,絕對不是因為免拆。除非...除非...住戶有人很懂得如何和主管機關周旋,或是關係和背景很強很硬,才有拆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