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這怎麼可能?建築師說:露台蓋遮雨棚、遮光罩可以免拆!

0936010 wrote:
如果走另一條?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處理,但是管委會要夠硬!!(恕刪)


這個違建,如果是在管委會成立前,你們社區規約拿去向政府機關備案前,就蓋好了的話,那你們社區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許對它沒有約束能力,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不過還有一個選擇,"建築法"是一直都存在的中央法律,可以用裡面的法條去打,他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的層級都還要高。

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建築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至於這位建築師的行為可以分幾個面向去看:
1.這位建築師知道制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範約定使用空間不能增設任何雨遮、採光罩...等等,所以他趕在管委會成立前、規約通過前,就直接先蓋了,再拿法律不溯及既往來堵你們的嘴,一般住戶聽到這,大概就打道回府了,算是非常惡劣的行為,這種人在做這件事的時候,完全不懂得尊重其他住戶,還反過來要求其他住戶必須包容他的種種難處,人必先自重,而後人人重之。
2.這位建築師一定知道他蓋的這個是違章建築,但是他也深知一般的民眾去檢舉,若是沒有透過強力地監督主管機關,就頂多認定是違章建築,然後放入排拆作業,等到海都枯了、石也爛了,也不會來拆,所以這個建築師所說的,只會列管不會拆除,完全是因為主管機關的不做為,絕對不是因為免拆。除非...除非...住戶有人很懂得如何和主管機關周旋,或是關係和背景很強很硬,才有拆除的可能性。
Chocoloo
或者對方是國民黨籍政要,那麼你就可以找民進黨,保證鬧上新聞拆的乾乾淨淨。反之如果對方是民進黨政治人物,那麼樓主就洗洗睡吧。
旅行的人 wrote:
奇怪的是:
台北市建管處,回覆後說這類違建,因為有違章建築管理辦法,只能拆掉中間的木質牆面。
不是整個拆掉的!
是這樣的嗎?有沒有別的方法去舉報呢?(恕刪)


請問台北市建管處的回覆,是口頭上的回覆?還是屬於正式行文的內容?如果只是口頭上的回覆,請自動忽略,要求他們對此建物的判定做正式的行文回覆。

如果正式行文回覆的內容還是一樣的說法,那他們就要倒大楣了。

依我看起來這類型的建物應該算是雨遮,台北市有明訂,只允許雨遮超出牆面60cm,這個不知道是超出幾公分去了...
謝謝:
0936010
pkpkkeigo 兩位詳細有力的回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昨天星期日,點交公司來巡整棟新大樓。對於這個違建,我太太提出來因應之道時,對方經理,很願意幫忙。並且回答說,明天星期一,可以找他。他會告訴我們可以如何因應。

今天我太太打電話過去,對方回答保留了。話題兜了一大圈子,講了不相甘的事快五十分鐘,我太太耐著性子,最後問對方說。您不是說要教我們因應之道嗎?

對方抱歉說道,他昨天點交工作完成之後,有留下來,跟管委會再開會。對於這個問題,他不好教我們。因為他是管委會請來的。有所難處,請我們見諒。

因為管委會,忌憚建築師會有什麼舉動,所以就睜一眼閉一眼,無法要求這建築師。

真的,法律不是保護好人的。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的。

我在想:這違建不是花架、也不是透明棚架,還緊貼著外牆,釘在外牆牆面上,加上露台也是逃生路徑上。用消防法規再去舉報。難道還不行?

如果發生氣爆,或是火災,電梯停止,住戶往頂樓逃竄,火災撲滅之後,發現露台違建己燒毀,如何逃生下來?

這點難道不是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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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建築師,平時行為也是我行我素。目中無人。二樓只是他的事務所,晚上他住在別處豪宅,安全問題與他關係不大。

又因為工作性質是建築師,參加管委會,還違建。並且叫我們不要誤會他太太當副主委的原因。

但是說到處理違建,就是扯東扯西。模糊焦點。不肯真正面對事情去解決。

真是吃人夠夠。


提醒你,管委會的委員是可以連署罷免的,去做一點功課吧。
選舉要到了
要不要考慮找議員來做一下選民服務
加上最近氣爆問題
也許議員會為了選民安全挺身而出
大絕招就是
下次區權會的時候
要求將約定專用取消.....
已請管委會主任委員,邀集二樓二戶違建戶,星期四晚上協調。

心裏已有底氣了,謝謝大家,就看協調結果了。
我好奇的是『約定專用』這個名詞

建商有權在買賣合約裡針對公共區域規劃專屬某戶使用嗎?

就我的觀念,約定專用是所有住戶同意簽名蓋章才算正式的約定專用

除非[其他住戶]在與建商的買賣合約裡有註明,買受人[其他住戶]也同意後蓋章

不然這種建商與該戶之間約定的約定專用不能算數吧
非經區權會同意就不能變更建物外觀,何必管它算不算違建,依大廈管理條例就是回復原狀
約定專用並不能違法或違規使用,真要蓋這類物件須符合建築法規並且經區權會同意才行,即使符合建築法規仍須區權會同意此外觀變更,建議不用在違建議題上打轉,改向政府檢舉違規變更外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主須復原,如不執行政府可依法連續罰款,管委會可依政府命令復原外觀,並把賬單開給䢖規住戶.他不付就告他欠錢,政府不開罰就告政府瀆職,又或者,在區權會同意下,做一個不違反建築規定大家也都接受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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