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少哥 wrote:
合約應該在開工前應該就已經訂好了,現在才去加規範,會被營造打臉的!!!恕刪)
我覺得被人打臉並不可恥
可恥的是打臉後還無法成長
用正確的態度去解決事情
謝謝大哥您的指教
資質愚昧的我認為
法律或合約是基於一種合情、合理和合法的精神
盡量再天平兩端達成一種平衡
合約不會要你做出一件瑕疵品
就算合約沒規範到的品質
在法院判決也應該算數
營造廠蓋出一間危樓算正常的?只是因為合約沒規範?
被營造廠打臉?現在那一間營造廠敢這麼霸道的?
或是我的邏輯思考出了問題?
我覺得叫第三公證單位鑑定是比較正確的方法
用專業去解決問題
我們都是鍵盤高手
鍵盤高手A說:用無收縮水泥修補。
鍵盤高手B說:全部打掉重作或解約。
鍵盤高手C說:....
這個就跟傳統工地那些二三十年經驗的老師傅一樣的工作態度
我以前都是這樣做的啊...
我覺得這樣做比較好啊...
一樣的道理
沒有標準施工法
沒有科學的數據
只憑...老子蓋的房子比你多、老子做了三十年了
你讀幾年書懂個屁
而且我覺得解決一件事情
往“可行性”或標準作業程序去做
誰可以去判斷這房屋的結構是否破壞或折損
破壞的部分該如何去補強
叫我看幾張照片判斷嗎?
叫無聊的路人甲?
叫01超級鍵盤高手下結論?
不要讓自己處於高風險及資訊不平等的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