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教一個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的問題:

第五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
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
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
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
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
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
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
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根據這個條文第四款,如果現有巷道是4米的話,建築線是否就無須根據第一款
作兩旁的退讓呢? 也就是說維持現狀4米即可?

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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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299 wrote: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根據這個條文第四款,如果現有巷道是4米的話,建築線是否就無須根據第一款
作兩旁的退讓呢? 也就是說維持現狀4米即可?


建築師在規劃設計前
都會先調閱當地的都市計劃圖
才能確定建築線的起始位置
現有巷道是大於四米寬度
不代表都市計劃不會拓寬
就算不會再拓寬道路
也要考慮建敝率的問題
原來如此~
目前已確定此道路非計畫道路,且已考慮建蔽率,如果單就此條文,
是否無須退縮,亦即維持目前巷道為4米寬即可呢?

感謝大大抽空解惑:)
如果現有巷道長度未超過規定,則基地不須再行退縮,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指定建築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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