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教一個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的問題:
第五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在八十公尺以下,
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
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
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
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界線
作為建築線。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為三公尺及四
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
指定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
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根據這個條文第四款,如果現有巷道是4米的話,建築線是否就無須根據第一款
作兩旁的退讓呢? 也就是說維持現狀4米即可?
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