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遮不算違建:一、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各五十公分範圍內。二、雨遮應位於外牆窗戶或開口上緣五十公分範圍內,且不可超過直上層樓地板之下緣。 三、前二項窗戶或開口上方為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 但僅設置外露樑者,不得標註為雨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