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xian wrote:
法官不是恐龍,本身法律才是恐龍
但如果證據確鑿而且法律可以判的
基本上法官不是笨蛋,說再多沒用
證據擺在那邊就是依法判
很多人都沒看判決書,
裡面會引用各種法規來說明為什麼不判或判輕,
法律讀多一點,就知道什麼叫做無可奈何,
恐龍也當定了
我了解你說的狀況,若法律規範的不周全,的確是有漏洞可鑽,而有無可奈何的狀況
但我想表達的狀況是有時可用 A B C 多種法條。但法官自由心證過度而採用了比較輕或比較不為人所認知的法條來判決。看 CUFOX 大的回文可能有人認為都在胡扯,但上面的說法都是可能被法官採採用的狀況。
我相信大部分的法檢都是循規蹈矩之人,但當中難免有老鼠屎拖累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