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於無名 wrote:
看看你們上面幾篇笑死(恕刪)
形於無名 wrote:
我前面才問,如果不盤查,如何知道眼前的可疑人士是否為失蹤人口,沒人能回答,那你咧?你有何高見?
不要在跳針失蹤人口了.........
這麼多天這麼多支持或反對的
那一位支持用"失蹤人口"這個原因可以進行盤查的?
重點是這個理由是違法的
別人不計教給警察盤查是尊重
不給違法盤查是要警察守法
認為有問題就不要用後續跳針的方式,激怒對方
直接用不配合盤查帶回就好了
至於怎麼找失蹤人口........god knows
反正警察主要業務不是這個
失蹤人口來源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1.3.4.8.9
原則上看到警察會主動要求幫助
2.5
看到警察會想跑,就算不跑警察發現也不能帶走(如滿20歲)
6.7
看外觀看的出來,看不出來應該也不太會主張人權
以上剩下未成年的可以在盤檢"抓到"
未成年離家出走要找應該是晚上去八大行業跟網咖找吧.....
至於你說的女警,我有特地去查新聞
有的新聞兩篇
一個是失智婦人
一個是無名女屍
其他說有1000多位失蹤人口
我想應該都不會是外觀看起來正常,談吐不顯怪異,手持早餐要去上班的壯年女性吧
再次說以"懷疑失蹤人口"為由的盤查是犯法的
少部分人要計較不代表那部份人要被檢討,不要在跳針要怎麼查找失蹤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