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問題的重點不在於 "龜車" 或 "超速" .
因為對 "速度" 的認定不盡相同.
有的是 "表速" .
有的是 "GPS" .
有的是 "最高速限 + 10公里(明文給的寬限值. 絕對合法守法. 不會被罰)" .
但只有執法機關的 "測速" 才是最準的.
三者間的 "速差" 最大可以達到 "20公里" .
真正問題的重點在 "持續行駛 = 若造成堵塞行車 = 佔用" .
真正問題的重點在 "持續行駛 = 若造成堵塞行車 = 佔用" .
真正問題的重點在 "持續行駛 = 若造成堵塞行車 = 佔用" .
現在就等警方開出第一張的 "持續行駛. 佔用內側車道. 導致堵塞行車" 的罰單.
依台灣目前的國語文程度.
大家各自解讀 或是 條文看尾不看頭.
"佔用者" 依然是有恃無恐.
演變成 ------ 不打一鞭. 不走一步.



造成
法律是寫好看的. 道德是說好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