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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於「內車道」,被後車閃大燈!




其實問題的重點不在於 "龜車" 或 "超速" .

因為對 "速度" 的認定不盡相同.

有的是 "表速" .

有的是 "GPS" .

有的是 "最高速限 + 10公里(明文給的寬限值. 絕對合法守法. 不會被罰)" .

但只有執法機關的 "測速" 才是最準的.

三者間的 "速差" 最大可以達到 "20公里" .



真正問題的重點在 "持續行駛 = 若造成堵塞行車 = 佔用" .

真正問題的重點在 "持續行駛 = 若造成堵塞行車 = 佔用" .

真正問題的重點在 "持續行駛 = 若造成堵塞行車 = 佔用" .



現在就等警方開出第一張的 "持續行駛. 佔用內側車道. 導致堵塞行車" 的罰單.

依台灣目前的國語文程度.

大家各自解讀 或是 條文看尾不看頭.

"佔用者" 依然是有恃無恐.

演變成 ------ 不打一鞭. 不走一步.

造成

法律是寫好看的. 道德是說好聽的.


銀噹•馬汀 wrote:
既然前後雙方都無法證...(恕刪)


依據主管機關的說法,
如前車車速以達最高限速,
縱後方有車(隊),
亦不會認定為堵塞行車。

若單論佔用,
前後車都是行駛同一高速公路,同一車道,同一路段,
所經過的是相同的路況,唯一不同處為各處前後位而已,
是,當前車因中線無車而無超車態樣時,後車似也有同樣
狀況。

顯然,後車要求前車讓道的原因,應是後車車速高於前車。

車速,還是關鍵。

lovejerry999 wrote:
車速,還是關鍵。


坦白講,前車心情才是關鍵!! 她不讓你只能自己想辦法超車。  

本版就一堆現身說法了!
銀噹•馬汀 wrote:
坦白講,前車心情才是...(恕刪)


沒錯,
前車暨未違規,
要其讓道,需視其心情如何,
難謂前車有何錯誤,

自尋他法超車,實為良策。
lovejerry999 wrote:
沒錯,前車暨未違規...(恕刪)


前車有無違規我不清楚,我不是執法單位懶得去管。

也不想為了這些鳥人浪費我的時間。

如果要講合法,持續一段路線中外線開80你看看後方會不會造成塞車。
銀噹•馬汀 wrote:
前車有無違規我不清楚...(恕刪)


應會塞車。

銀噹•馬汀 wrote:
前車有無違規我不清楚,我不是執法單位懶得去管。

也不想為了這些鳥人浪費我的時間。

如果要講合法,持續一段路線中外線開80你看看後方會不會造成塞車。




前車有無違規我不清楚,我不是執法單位懶得去管。

也不想為了這些鳥人浪費我的時間。

如果要講合法,持續一段路線中外線開120你看看後方會不會造成塞車。

整條內側都在龜:
Kelly920925 wrote:
今日行程: 由[名間]直至[霧峰]匝道為止~
高速公路上方電子顯示板U顯示(至霧峰多處壅塞)



由車距推算,當時車速應<20,也是在龜:
世該比 wrote:
照你這樣講 ~ 高公局宣傳都是騙人的???

wetty wrote:
整條內側都在龜:由..
整條內側都在龜:
Kelly920925 wrote:
今日行程: 由[名間]直至[霧峰]匝道為止~
高速公路上方電子顯示板U顯示(至霧峰多處壅塞)
整條內側都在龜:
由車距推算,當時車速應<20,也是在龜:
.(恕刪)

速限不是路權, 只能管車速多少(當這台車在內側車道時), 管不到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速限規定"
成立的要件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依高管規則6, 小型車要以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 55m 的安全車距(110km ←→ 55m)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車距不足,自然無法開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對應該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單一數字
有安全車距55m(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為速限之例外)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無對應車速之40/45/50/55m車距), 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60最低 - 80/90/100/110km最高速限)區間
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50m → 降速為110km/h, 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為速限之原則)

法規是"最高速限",是速限, 不是 "車速"
速限選擇只有二種, 最高速限 (80/90/100/110km)單一數字 或是(60最低 - 80/90/100/110km最高速限)區間
不是車速81-110km ,多少公里的選擇, 不是有30種選擇


此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車距不足55m,根本無法110km行駛(依高管規則6)
此時適用的速限不是高管規則8-1-3 ,而是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 (60-110)km)


高管規則第8條第二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此時但書不成立,沒有最高速限行駛,也沒有超車道

依據路權, 就不會誤解
每一個"車道"都有各別的路權, 依照法律的規定分配誰去走那一個車道!
沒被分配到,未被授權,沒有路權, 就不能進入這個車道!

路權是有範圍的,以安全車距為限 (法規中110km/h的安全車距就是55m)
不可能主張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無路權是不能行駛於這個車道,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依法,路權並非漫無限制, 路權是有範圍的, 前方以安全車距55m為限,後方以車尾為限,兩側以安全間距為限
因此, 無論前車或後車,其所擁有的路權範圍並非整條內側車道, 而是內側車道上,它前方55m到它車尾的這個範圍。
由於是各自擁有前方55m+車長5m=60m 的內側車道, 前後車是不會有路權衝突的, 各自擁有自己前方55m到自己車尾的範圍。
各自超越在這個範圍內的中線車。
超車是超右邊的車, 不是超前方的車

若前/後車都正在超車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車速再快,也必須降速,等待(基於信賴原則,加上無法確認絕對車速)
後車的路權範圍只有它車前的55m,前車不在它的路權範圍內

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自動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
前車非超車仍不離開,違反路權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非超車卻行駛超車道,不是速限違規,是走錯車道的違規,應行駛中/外車道)
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違反路權的問題, 和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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