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2004 wrote:
那人權是什麼,
所以 我有的權利 你沒有??
同性戀的權利和異性戀是一樣的.....
他們想要和別的性別的人結婚也是可以的並沒有被限制
只是他們不願意而已
而想要和同性結婚這是法律沒有規定的
如果這種婚姻是種權利的話
那麼也只是他們想要再爭取其他人所不必要的權利罷了
當然,這樣不是不行
只是現行的舊法、母法並沒辦法處理這種類型婚姻所產生法理上的矛盾
因此只能靠特別法來解決
一直以來,不管事我國還是其他國家
法律都是照這種模式在運作的
也沒有必要為了同性戀就轉彎吧
tnkk01 wrote:
所以你真的相信“婚姻平權“只需要尤美女版把婚約從“男女“改“雙方“就夠了?
“男女“都改了,“夫妻“不用改“伴侶“、“父母“不用改“雙親“、“祖父母“不用改“直系二等血親尊親屬“?
那不是脫褲子放屁?
等到這些“去性別化“幾百條民法相關條例改完了,
行政教育法規要不要跟著改?學校「多元性別教育」要不要跟進?
伴侶盟再加碼同性戀版童話故事、性向探索校園專題,校方有立場拒絕?
依照歐美的慣例,
接下來就要開始論戰心理女性上女廁女寢女更衣室女淋浴間的問題,
學生警察軍人制服也要再大戰三百回合。
「消滅」什麼的當然是誇飾了,
不過人家在上太空台灣在戰廁所,
難道心理不會有點戚悽煙?
不由得想起反都更反核四的那一批風向工程師,
台灣的競爭力搞爛了兩手一攤沒他們的事,
啊就年少氣盛識人不明不然是要怎樣。
還有三年半還很有得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