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yhappyman wrote:
如果有保第三責任險
就是保險公司出面談和解而非當事人了
至少之前的保險公司是這樣交代我 ~~
這樣的說法有待商榷,案件當事人雙方還是車禍兩造,即使將來上法院時也是一樣。
只不過保單條款上都會註明「和解若無保險公司參與,保險公司得不受其拘束」之類的字眼
以訛傳訛的結果,導致許多人連體傷案件也統統丟給保險公司,自己漠不關心
卻不知保險公司無法提供代繳罰金或代蹲苦窯的服務。
travel wrote:
感覺買保險比買民生消費品還不如
肇事主於出險時已告知國泰產險人員出險
並要求協助
但國泰產險卻以當初人員已離開原職位(不知是離職還是調職)
保險公司會要求要保人若有職務變更時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
那保險公司業務承辦人員異更時是不是也要通知一下要保人
否則要保人有事時要找誰?
不要跟我說走了和尚還有廟的理論
好的業務不是一次保單的生意
有可能一生的好朋友才是(這不是保險公司在各種廣告情境中一再強調的嗎)
不要要保時像朋友,保後像路人
要保費時才到家中坐
有事時就慢慢磨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