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
話說在今年10/28的下午2點左右,家父騎機車在前往高雄長庚門診的路上被一輛由一位,女性駕驗的自小客車(車上戴有一位小孩)由後撞倒,造成右足踝開放性傷口有約十公分長,被送往長庚急診‧
被肇事車主通知後,我立刻前往肇事地點協助交通處理小組代家父作肇事登記,並請對方聯絡國泰人壽保險人員協助辦理出險事宜,後隨即趕往長庚急診室照料家父.然因家父傷口受傷看樣子非常嚴重,雖經紗布加壓初步處理,然鮮血仍一直滲出來,約莫四十分鐘後有一位急診醫師來看傷勢,決定清理傷口及縫合(後續因注射麻藥、翻動傷口、縫合,本人實在受不了那種場景,自動退出縫合室)。
雖經處理後仍停置急診室觀察,期間鮮血一樣一直滲出,通報醫師,急診醫師一看狀況,表示情況未經控制,決定將已縫合的傷口再次打開,並請手術室的主任下來看是否要進行清創手術.約一個小時後有一個高高帥帥皮膚有點釉黑(一看就知有在運動的)來看家父的傷口,再次翻開傷口(那時家父的表情十分無奈…很痛吔),檢查了一下,作了決定,準備進行清創手術。
我以為就要送家父進手術室進行手術了,經詢問忙錄的護士才知要等手術室排開刀房名單,但會在小夜班開刀醫師下班前完成手術,所以必須...等...等...等...,也建議我們先行辦理住院手續,但因為三等病房沒有空缺,所以決定先住進二等病房等侯通知。
誰知時間一個小時一個小時的過,就是等不到開刀通知,但家父的傷口可不會因等侯而好轉,期間也每隔二、三個小時必須更紗布並再加壓,防止鮮血滲出.到次日凌晨一點三十仍不見有動靜,個人再也按奈脾氣,與護理站的小姐「溝通」,原來因內部作業疏忽,造成要由那位醫師來動刀,這像話嗎!一個病人在病房已經連續失血了十二個小時,我的火爆脾氣終於爆開來了……,再與開刀房的主任請完電話後(那時語氣實在不客氣),約十五分鐘後接到通知,要送進開刀房。
就這樣家父在凌晨一點四十五鐘被送到開刀房,一直到清晨四點三十分才出來。
協調過程:
10/31
在家父被送往長庚急診到住院開刀期間,肇事主都沒有出現,一直到10月31才透過手機來電表示不知家父在那一個病房。莊孝維,家父行事一向低調,連出車禍的事情都不讓左臨右舍及同事好友知道,這些人都會警覺事情不對勁,並判斷高雄縣能住院的醫院就沒幾家,撥個電話就查到家父的住院情況,接下來就是一連串的人來人往的醫院探病過程就不多描述了。
個人向肇事主表示,若是關心病情個人僅表謝謝,然醫師表示,因家父有多處傷處,且頭部有撞及地面的情況,建議至少一定要關察二個月的時間,因為老人家受撞及時照的X光可能無法顯示一些微血管出血及後續性的情況,所以目前不適宜談後續的和解事宜。
11/4
住院期間都是在觀察及換藥,很無聊,家父決定辦理出院,再每週固定回診;醫師也建議,出院後若有任何不適,一定要立刻回來掛急診…。
11/29
陪家父到仁武交通隊作筆錄
12/4
與肇事主聯絡,因家父復原情況良好,可以進行初步和解溝通,肇事主表示會要求國泰人壽進行理賠,再約時間下週一12/7聯絡
12/7
肇事主沒有與我聯絡
12/11
發簡訊通知肇事,表示其因展示和解誠意,若於今日未能來電決定和解方案,我們決定直接送法院(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第三條: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晚上接獲肇事主來電,表示肇事當日已向國泰人壽通報出險,然當初承辦人員已不負責此案,可直接由理賠部門接手,時間他們會安排。
個人表示,要保時每天來拜訪,等加保了,人不見了,連出險了也不見人影,時間不要被保險公司牽著走,要有主見,請告知他們下週二在鳳山建國路的麥當勞見。
我也有保一個國泰的人壽險,約十五年前展業前要保時,態度實在有夠好的,那段還未加保時,還會送禮物,等加保了,十多年連一通拜訪電話都沒有,甚至連年節的恭賀新喜都省了,只有在十年後,鳳山的展業人員要推新業務了,又有人要我家三不五十地來坐,我都一一推掉,原因就如上述。
12/21
肇事主來電已與國泰人壽理賠約好明天下午二點三十分在鳳山建國路的麥當勞談和解
12/22
因故晚了十一分鐘到約定地點與國泰人壽陳先生及肇事主見面,為舒心中對國泰人壽的不滿,當場詢問國泰人壽陳先生,為什麼要保人那麼熱絡,等加保了就不見面了,連事後注意事項都不提醒事故雙方,讓雙方傻傻地等,如診斷證明,它的描述及病因寫法都關係著理賠金額的多寡, 國泰人壽陳先生此時僅表示,他是理賠人員,對業務人員的作法他不熱(我此時臉上掛了三條線);另他們不會去要求醫師如何開立診斷證明,也不會去看病患的情況,止看最後的診斷證明來核定理賠額。
此時個人心中對此人以有初步了解,完全不為肇事雙方設想,只為國泰人壽如何降低理賠金額設想,並要求個人提供家父的醫療收據,
閱後直接詢問個人,「那你想要要求多少理賠?」
「不要問我要求多少理賠額,應該問這件事故你們可以獲得多少理賠?」我問
「我們只根據診斷證明來核定,根據此份收據,我們核定3萬2」國泰人壽陳先生
「我不能接受你提的金額」我答
此時我出示一份律師顧問建議可以要求理賠的文件,表示依法,我可以要求的理賠項目共有六項:
1.醫療費(含醫療補助)
2.看護費
3.交通費(最高20萬內)
4.喪失勞動能力:休養期間乘以每日薪資的金額
5.非財產上損失:即精神賠償
6.如有財產損失,如皮包、眼鏡,或因傷勢增加的生活需要等費用
「陳先生你避談依法我可以要求項目,僅根據收據即立刻定出理賠金額,個人對你很失望,對公司而言,你是好員工,但對肇事雙方而言,你不誠實」我說
個人並拿起電話聯絡從事保險的朋友,他建議我問對方是否有保第三人加強險,通話中個人故意將朋友的建議再次念出來故意給肇事主及國泰人壽陳先生聽,並轉向向肇事主詢問是否有保加強險,肇事主表示「有」
個人轉頭向國泰人壽陳先生表示「陳先生你應該對肇事主的保險非常瞭解才對,然你卻故意隱藏我可以要求理賠的項目,我已經對你不信任了」
此時國泰人壽陳先生似乎見笑轉生氣
「那肇事雙方應各自分擔肇事比例責任」國泰人壽陳先生說
他轉向肇事主請她去交通隊去要肇事鑑定報告,再來談和解
此時我也明瞭國泰人壽陳先生的意向,就順水推舟,(反正是對方後方撞向家父,且家父是在正常車道被撞,絕對站得住腳)請肇事主去申請…。
「那妳去交通隊申請肇事鑑定報告,並直接送調解委員調解好了」國泰人壽陳先生表示
這時的情況可能已非國泰人壽陳先生當初所預期的結果,個人也不想再握旋下去,反正也沒結果,所以就表示「大家鳳山調解委員會見」(已經肇事主同意送鳳山調解委員會)
感想:
原來國泰人壽是這樣賺錢的,要保時的熱絡→加保後的冷漠,故意隱匿肇事主除強制險外,另有保加強險,而圖壓低理賠金額。想想,一般車禍理賠都不只這金額了,何況家父又傷勢嚴重,想以3萬2買單實在太過份了。
我想要以此文提醒保險公司,服務不是這樣做法的,當要保人職業變更時,你們要求保險人要主動與你們聯絡,否則會影響保險權益,那你們在業務人員變更時,為什麼不會主動告知要保人,不會影響保險權益,我們也想再有問題時可以立即找到負責的業務人員阿,不要什麼當初的負責人員已離職、調職,我幫你轉現在負責的人員,實在有夠瞎!
國泰人壽,你在我心中已經是0分了,以後,不論家人,朋友或公司都不會將國泰人壽列入評量名單了!
後悔已保了十多年國泰人壽人壽險的不幸保戶…
travel wrote:
前因:話說在今年10...(恕刪)
看完這篇
先為令尊的意外感到遺憾
另外想說的是
1.版主太外行了,現代企業都是專業分工,業務歸業務,核保歸核保,理賠歸理賠,即使當出業務還在,頂多幫您溝通溝通,也不能干預核保,不但保險公司是這樣,銀行也是,電子業也是
國泰理賠也沒錯,他們當然不會干預醫生診斷證明(通常是保險業務會"指導"保戶要醫生如何寫),否則就是詐領保險金了
2.看你的文似乎是保的是人壽險(保險有分意外險,醫療險,又有分實支實付型與日額型....等不同),傷害的話本來就有因為部位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賠金額,所以你想要的1.醫療費(含醫療補助)2.看護費3.交通費(最高20萬內)4.喪失勞動能力:休養期間乘以每日薪資的金額5.非財產上損失:即精神賠償6.如有財產損失,如皮包、眼鏡,或因傷勢增加的生活需要等費用這些是要找肇事人索賠,不是找保險公司,至於保險公司要賠哪些項目,請拿出你的保險合約, 仔細看看您保了哪些項目
保險是合約的一種,你買了哪些,就賠哪些,沒花錢買的,保險公司一定不會賠
3.不知你問的哪個律師???他告訴你的是民法的民事求償項目,求償對象是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
4.建議版主,先弄清楚你要出的是什麼險???
是自己買的壽險??
還是肇事者買的第三人責任險或加強險???保險公司這部份不告知你是正確的(你不是契約當事人),你應該向肇事人索取保單)
不管是哪一種,都先弄清楚承保項目有哪些??再跟保險公司談,才有意義,而不是在這發文指責國泰
但1.高雄可以住院的醫院應該不少,何況打電話去照理說醫院不可以告知
2.受理你的理賠是國泰產物不是國泰人壽,雖是同集團但理賠單位受保單位不一樣(對方第三責任險)
3.承保業務汽車保險業務跟壽險不一樣,不會要保時一直送東西,保險業務跟理賠本來就是各有所執,業務管不到理賠
4."依法"不代表你"一定"申請的到,也不是代表保險公司一定要賠給你,真是如此就要由法官判定
保險公司不賠部分你可以告肇事對方,看對方要不要賠
5.撞到你父親的是對方不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理賠本來就是這樣,沒有一家跟你所"希望"的一樣,等你開一家佛心來的保險公司
感想:現在除了意外險可能要多保一點,現在的人要的太多,也太得理不饒人了
還好有保超額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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