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張攝影作品,為本人2007年,於高雄真愛碼頭拍攝的風景照片
大圖詳見: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020/2253091980_168a910148_o.jpg
下圖為為『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

英雄果真是在電影裡才看的到的角色。
而事實是
一部以英雄為名的警察故事,卻盜用一位攝影師的作品作為電影宣傳
而在警徽下方就是被盜用的作品
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未經本人授權同意,擅自將本人拍攝的影像變造後,使用在其電影的宣傳活動,目前找的的資料如下
電影海報1

電影海報2

電影院實體印刷海報
高雄夢時代喜滿客影城


高雄威秀影城


高雄三多影城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高雄市藝文活動月刊(十二月份)

藝文活動月刊網站連結
電影官方網站
電影官方部落格電影官方網站
(預告片可點右上SKIP,網站底圖就是用我的影像)
電影官方部落格
電影官方噗浪(底圖)
電影官方臉書粉絲專頁
Prajna Works 普拉嘉國際意像
電影宣傳活動相關記者會
2010/10/20:痞子英雄電影版 高雄見面會 開鏡記者會
2011/02/17: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飛機攝影棚啟航記者會-1
2011/12/07:《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發表會
2011/12/07:《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發表會 -2
侵權事件簡要說明
1.2011年七月,痞子英雄劇組來電,詢問該張影像的相關費用,本人有幸得到電影痞子英雄的青睞,內心的感受是喜悅的,表示支持國片,並願意授權給痞子英雄使用,不過仍需知道使用的範圍才能報價,我便提供大圖連結給對方參考是否合適,之後便無下文。
2.當天晚上就上網查詢痞子英雄的相關資料,發現早在2010/10/20及2011/02/17,『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已經使用本人拍攝的影像了,當時的感受非常不好。
或許在市場久了,敏感度較高,我懷疑痞子英雄劇組為了規避前兩次的記者會所使用照片的責任,而來跟我要影像授權。
但是聽到我支持國片,便認為我不在乎他們使用,但到目前為止,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尚未取的我的影像授權同意書
從七月份到十一月份,我一直在等待痞子英雄劇組給我解釋,我並沒有把這件事情公布出來,是不想讓這部電影因為一張影像而有負面評價。
3.2011年十一月,痞子英雄劇組再次來電(同一個人),說要印電影海報,需要我同意他們使用這張影像,我就請他解釋為何之前數次活動未經本人同意就使用?對方表示之前活動的負責人不是她,她只負責海報的事情,當下實在是非常的生氣,也表達了我非常生氣的意思,而且我沒有同意電影海報可以使用我的影像。
4.2011/12/1號,跟一位小妞去威秀影城看電影(暮光之城),我無法置信我眼前看到的,一張有我拍攝的影像為元素的電影海報大剌剌的擺在我面前,當下的我是震驚與不解,一家電影公司的宣傳,怎麼會如此罔顧智慧財產呢?
拍攝一張好的攝影作品,需要投資很多心血在裡面
花錢買了昂貴的相機、鏡頭、腳架、軟體........等
學習拍攝技巧、構圖、光線、修圖、後製........等
付出這樣的金錢與時間,拍攝一張好作品,換來的竟然是如此對待
不論您是一位專業攝影師,或是業餘攝影玩家,希望您都能感同身受
我雖少在01發文,卻都有在關心攝影這個版塊,也從中學習到很多技巧。
盜圖事件,一直都有在發生,或許是因為便宜行事就鋌而走險,或許是法律觀念的薄弱所導致
不只是一般民眾
曾經我在處理一次盜圖事件裡(不是這次),檢察官也當庭問我說,你拍的影像值多少錢?
懂法律的人都如此輕忽智慧財產權了
我不解的是,一部電影的宣傳過程,竟然如此草率!3.5億的成本不能說經費不足吧?
痞子英雄劇組曾有打電話給我,就表示知道這張影像是我拍的。
不與我商談影像授權,竟想透過後製、變造、修改,使我不易察覺,試圖規避法律責任。
再者,高雄市政府給予很多拍片的支援,就連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都力挺這部片的宣傳,而把每月一本的藝文月刊『封面』都幫該片宣傳。
我是一位高雄市市民,也是高雄在地的攝影師,剛開始是開心作品受到電影公司的賞識,想不到會演變至此。
本次事件我已提告了!本人必盡全力捍衛自身權益!
本人訴求如下
1.要求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尚未取得這張影像合法授權之前,將所有未經授權的影像下架及回收
2.要求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回收十二月份高雄市藝文或動月刊封面,且不得在網站上刊登該張月刊封面
3.拿高雄市政府的預算(也就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拍片,卻又盜用高雄市當地攝影師的作品,本人希望高雄市政府能收回對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所有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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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8 PM11.48分新增內容
一、我是該張攝影作品的原創人,版權所有人為我本人。
二、該影像的確有多次授權記錄,且並未被其他單位買斷過。
例如:
2011年高雄市元旦升旗典禮暨建國一百年健走


台灣三星.......等等

(不知道為什麼,他們都喜歡把這張照片搞成這個色調.....)
三、無論授權給商業團體或是政府機關,我都會在授權書裡頭,明訂使用範圍跟目的,且限制有效期限。
週三會開庭,其它細節我也不便多說
畢竟這次小弟面對的,是一家能花3.5億台幣拍電影,且有高雄市政府全力協助的公司......

我只有一個人,法律問題我得花錢請教律師,很多事證都要自己在網路上面慢慢收尋...
所以如果網友們能提供對我有利或不利的報導、分析,麻煩可以貼上來,我時時刻刻都有在關注大家的回應。
這幾天來每日都接了不下百通電話
有認識的有不認識的
有支持鼓勵的,有酸言冷語的
這已經對我的生活跟工作造成很大的壓力了。
有部分媒體也把我跟他的對話內容斷章取義,所以我的回應以01 或是 粉絲團為主。
再次謝謝大家的支持。
以上 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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