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看到了這一則新聞,嚇了一大跳!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看到!有規定單車上要裝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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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你是說這則新聞嗎?
實在是有點扯,把『過失』的注意義務無限擴大....
跑步,騎車,游泳~~
有唷! 有規定前後燈上車唷。
(現在已經不是宣導唷)

任何人都知道"追撞"這筆帳該怎麼算。
只要法官不是白目…
這則新聞倒是很好的一個警示範例。
對於平常乖乖前後燈上身(如果人不在車上就上身)的我,
看這新聞還真開心。
(教育部該將這則新聞列入全國宣導項目…
但是現今的教育部太爺們…應該沒有這空閒吧!)

大家去買反光貼紙吧!
(難道檢座有家人親戚…不會吧! 這能賣幾毛啊?)
早上看的新聞報紙上寫的是,腳踏車駕駛是為了閃停放在路邊的警車,才會往馬路中靠,讓後面的摩托車騎士撞到.
這種腳踏車騎士很令人討厭!!沒有後照鏡,就更應該要謹慎小心點!!
那篇完全把腳踏車當成機車在看
根本不是"速人"
不知道腳踏車是否是忽然變換車道
假如不是的話就真的很誇張

難道哪天你走在路上(靠邊走,但是沒走人行道)
被車子撞到之後你要賠償車子的維修費??

不過他假如是忽然變換車道的話
那他的確有過失責任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很多很多人, 騎在馬路上都只看前面不管後面的(更糟的是連前面都不看的),
要閃前面的東西前, 本來就該先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了,
如果緊急到連注意後方來車的時間都沒有, 那應該是停下車來再前進, 而不是胡亂就變換車道,
賭運氣亂閃, 害人又害己啊! 就算車上貼滿反光貼紙又如何? 那根本不是被撞的主因.
--- 宅? 你有得宅嗎? ---
那則新聞應該還好吧!只是檢察官個人認知予以過失致死起訴,沒有提到法官審判定讞。
之前不是有篇報導
一個婦人從安全島突然闖出,導致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汽車駕駛閃避
而遭到撞斃嗎?諸如此類的意外事件,只要有一方死方,當事人另一方就是「過失致死」
不過,所謂的過失其實是有具體的定義的
最後該駕獲得不起訴,因為他非故意、也非過失,參考一下刑法的定義吧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單車要裝反光片,本已是規定內必需遵守的行為
檢察官評估肇事主因乃因此而引起,依過失致死起訴,原本就在合理的範圍
順便一提,當檢查官認定過失是在單車騎士時,如果此時死的是單車騎士而非機車騎士
那麼,該名機車騎士也不會被依過失致死起訴

有在騎車的人,應該也有在騎機車吧
某天夜裡,,當你行駛於無路燈的路段時,突然發現前方有腳踏車而差點撞上時
請問,你是下車向對方說「對不起,都是我沒注意,差點撞到了你,我真是該死」
或者你是在訐譙:「沒路燈也不裝後燈或反光片,不怕被撞死嗎?」
只希望政府能越來越重視單車族,大眾也能越來越重視單車族。
以前沒騎單車時,都不會去注意,現在在路上看到,都會注意禮讓單車。
各位板上的大大
是不是除了騎小車也開過汽車的經驗呢
是不是常常發現有些其小車的騎士位了閃避路邊的車子或路面坑洞
常常忽然就騎到車子的前面晃一下 有恃無恐的樣子
惹的駕駛"幹譙連連"

我則是會跟朋友開開玩笑說:這應該都是保險業務害她這樣的 因為保險保的很重.


奉勸各位機車或單車運動騎士
出門安全靠自己注意最保險 比保險更可靠
等事發一切都來不及了


這篇不是因為新聞的感想
是多年來其車又開車 開車又騎車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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