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有這個處罰規定沒錯,但警方不舉發的可能較大不過還是祝樓主舉發成功!
calvinmbpiei wrote:如題~! 有沒有什麼...(恕刪) 誠心建議各級地方政府,對於重點道路劃分計程車攔車線或站,違規小黃處罰高額罰單,超過三次吊銷營業執照三個月,看似很小的問題卻始終改善不了,小弟在廈門旅遊時,這點真的做得不錯(包括BRT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