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新聞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07/4/1ql0u.html
========================
這是新聞採訪的內容,不能說新聞寫的都是對的或是錯的
但就這些來討論一下吧。
程女:楊姓室友已搬離,兩隻貓只好由她照顧,一直飼養到去年十月,因房東搬動家具將房門打開,導致兩隻貓衝出屋外走失。
志工:程女既然喜歡貓,為何不帶貓去結紮,還讓兩隻貓走失,未盡照顧之責,「這種人一定要給她一個教訓!」
那兩隻貓是認養一年多後,因為搬家不慎跑出去的
當初認養會簽合約應該是為了保障動物在認養後又被遺棄
對方都養了一年多了,遺棄的可能性應該也不高了
把合約無限上綱實在有點本末倒置
===============================
訊息追追追 !!
已下內容是網路訊息,僅供資訊
另一則中時新聞,主要是針對合約內容的部份
記者在報導時,未對送養人(志工) 求證身分 ?
那些到處找人認養的人心態著實怪怪的
打出來的合約也是不敢領教
如果貓走失要賠5萬 貓原主要先付租養費x12個月給認養者才對
之前我也發了一篇對於認養切結書不合理的文 送養切結書的不合理內容
就是討論這種美名愛護動物卻行認養至上的奴僕合約
如果是我是不可能打這種契約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norwegianwood wrote:
何必留下什麼個人觀感云云之類的話呢?...(恕刪)
如果是要說討論 其實有很多可以講
1. 合約別隨便亂簽
2.合約是可以討論的 不能討論的合約別簽
3.合約是互助互利
他另一造言論我也看過
很多都是個人臆測
例如2隻貓跑掉 他的貓留著 懷疑是...之類的
他是可以懷疑
要當作證據就太薄弱了
例如窗戶打開 你能確定這2隻奶貓一定就不跑出去? 或者3隻貓就一定會一起走失?
貓有貓性 有的貓就是死都不敢出門 有的貓就是不怕死的個性
所以事主真的可以不用還這筆錢
他要告 如果要用故意遺失也不一定能告的了
要說損失 那貓主可能要先賠上貓的租費和飼料費贍養費
再來結論就是:千萬別亂簽合約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2. 會簽下去的人也很有問題. 如果有人在夜市賣小貓, 帶走不用錢, 但是貓死掉請陪5萬....會買的人是智障吧?
3. 告也告不贏吧? 合約不是說
"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領養人每隻貓要賠償五萬元的規定"
一來原告必須要要證明被告是故意的, 二來原告要找出這2隻貓, 才能證明牠們受傷或是死亡.
搞不好牠們活的更快樂, 自由自在的生活...原告竟然可以定義自由貓 = 缺乏照顧, 一定會受傷死亡.
換作是人, 你要每天被關在籠子裡3餐給人打理, 讓人把屎把尿.
還是希望重獲自由, 自己照自己的意思生活?
貓自己就會照顧自己了, 不是沒有人類照顧就會死的好嗎?
這種歧視其他物種, 覺得其他物種都是廢物只能靠人類才能活著的想法真的很可怕....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