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但好像不是我想的那樣…
請一個工程師開發一個程式,報價30萬,過程中付了25萬,最後沒給東西也不做,開發拖了有一年吧。
我告他了…
官司一開始就打贏,但前後也拖了快一年,工程師從頭到尾只有第一次傳喚的時候到法院,他直接表示『我公司運作有困難生不出25萬,但我願意付7萬元和解。』(很厲害…),我決定告到底。
最後判賠25萬,可以假扣押,律師說他們出馬假扣押要1萬元。
一些相關的資訊:
1. 簽約他是用公司名義,所以好像只要公司還在的情況,就不能動到他個人名義的資產。
2. 他是該一人公司老闆,辦公室除了幾部電腦,沒有什麼東西是有價值的,也沒有請員工。
3. 基本上,他個人沒有財產,家計都是老婆一人扛,他的"公司"很破爛,除了電腦兩台沒有什麼東西有價值(其他東西真的很爛),又因為是個人公司,基本上他接案也完全可以用個人帳戶來接,所以拿一個針對他公司的債權對他來說是保護傘。
4. 雖是以公司為名天天上班,但實際上他沒有在積極賺錢,倒是玩得很積極,除了辦公室租金外他很少開銷,搞七撚三的,去這裡免費去那裡免費,實際家計是靠太太在養。
我對他的認識:
這個工程師非常的狡猾,提告前我把事情告訴一個朋友,他說我不是懂跟這種人交手的角色,我聽不懂,因為這官司一定可以打贏阿!現在我好像有點懂他意思了。
我的疑問:
我原本以為付錢給律師打官司就萬事ok了,原來到這階段還要付錢。這樣下去我還要付多少錢(哪些錢)才能討回?
我應該要以什麼方向著眼去決定之後的每一個權益?
我打這官司的目的:
追討錢回來不是我主要目的,我希望透過這個過程教訓這個社會敗類,這傢伙根本就是詐騙,我希望讓他嚐到收了多少錢就要付出多少的滋味,不能把收到的錢都當作是應得的。例如他收了25萬,如果他不願意賠償25萬,我就希望他做出對等的賠償,不論是有形無形的等價物品還是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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