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如果去購物時店家不主動開發票,
要索取才給還要加%,
這樣是構成逃漏稅嗎??
mhlee wrote:
請教一下,如果去購物...(恕刪)
營業稅5%
營所稅17%
所以店家說開發票要加收商品價5%
但是不開發票不只是逃漏營業稅
甚至等於是漏報營收逃避營所稅
那不開發票店家是不是要把營所稅漏報回饋給消費者?
店家惡意漏開就檢舉吧
漏開發票可以檢舉
公司行號是否發票開立公示資料查詢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四條 免用及免開範圍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
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
四、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五、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六、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七、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
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八、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
辦之文化勞務。
九、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
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
之員工福利機構。
十一、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
十二、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
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三、經核准登記之攤販。
十四、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
十五、理髮業及沐浴業。
十六、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十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
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
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八、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九、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
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二十、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一、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二、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
。
二十三、銀行業。
二十四、保險業。
二十五、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短期票券業。
二十六、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
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二十八、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
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
二十九、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
三十、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
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
之用者。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三十三、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
用之勞務。
三十四、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
貨物。
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成就了什麼
jagger. wrote:
以前去電腦商店買東西,他們都會報一個叫『未稅價』。
然後要開發票就要用含稅價來買。
因為他們用免稅商號來進貨,用公司來開發票。
說逃漏稅也可以,說不是逃漏稅也可以。
以前有些電腦公司的員工會拿員工價,然後自己用未稅價來賣,賺差價。
對公司來說,只要有銷貨就好,所以十多年來都變成陋習。
當然,這些電腦公司大部分都倒光了。
逃漏稅就逃漏稅...店家未稅價這說法你也信?
免稅商號?請問那些商號可以免稅?
是經財政部核准?還是小規模?
還有用免稅商號進貨?這樣放棄進項稅額?
然後用公司開銷項稅額?
老闆瘋了?
況且開立發票是賣方的責任
所謂免稅商號是指銷項免稅
並非指其取得商品時其相對賣方可以免稅
那如果是用應稅公司進貨
然後免稅商號銷售呢?
這種作法手法真的是粗糙到不行
只要查證應稅公司進貨沒有銷售的存貨跑去哪?
就漏餡了
所以要是真的被檢舉
國稅局查起來
店家100%會被罰
因為太明顯了
況且假帳有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
罰金事小
被關事大
這些老闆是不是想不開?還是因為無知?
商業會計法
第九章 71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不要自以為小聰明
其實這樣一點也不聰明
沒出事只是運氣好而已
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成就了什麼
有些三C產品是『免關稅』,但不是『免稅』。
所以電腦商店會說:『這是免稅的,要開發票的話,要用含稅價購買。』(當時的情況)
所以他們會用商號來進貨,商號課稅有條件。
也就是所謂的人頭戶。
銷售出的業績,但是發票沒有開立,他們會把發票開給報稅公司,用『設備更新』的方式把帳目消掉,達成『貌似合法』的節稅帳目。
說是逃漏稅,也可以。
只要沒辦抓到,就沒事。
當然,國稅局也不是笨蛋,養肥了就殺。
ps 這位大大,您對商號不熟吧?去搜尋一下會比較好喔,別激動。
商號是屬於地方的營運財稅,是針對小營業額的設立。
超過二十萬以上業績,可以申請開立發票,否則不用開立,只需要繳定額費用維持商號的存在稅務。
甚至有些商號可以申請『免開立發票』,這都是屬於合法節稅的部分。
PS
再補充一些訊息。
舉個例,很多小型家電中盤批發商是不開發票的,因為他們是用多個商號在進出貨,節省稅務支出。(每年都換商號名稱,今年註冊,明年註銷舊商號,成立新商號……國稅局查無可查。)
所以在逃漏稅與節稅上,各大事業都有很多撇步,對國家稅收都不是好事。
舉個例,台灣人很喜歡『夜市』,但夜市就是台灣最頻繁的逃漏稅事業體。
他們承租攤販,但沒申請行號。卻經營,已屬違法。但警察也不敢查,只有逢年過節去開開罰單。
所以說,逃漏稅……這議題實在沒啥好聊的。
覺得沒開發票就打國稅局檢舉吧。
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
一、進口貨物,除合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九條規定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者外,均應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9條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
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有興趣可以去查,3C產品絕對不在免營業稅的範圍內。

那些賣3C不開發票,應該只是想減少營業額,
因為擴大書審的狀況下,營所稅是直接用營業額乘上法定利潤率去計算。
jagger. wrote:
這個版上的大大可能有誤會喔。
有些三C產品是『免關稅』,但不是『免稅』。
所以電腦商店會說:『這是免稅的,要開發票的話,要用含稅價購買。』(當時的情況)
所以他們會用商號來進貨,商號課稅有條件。
也就是所謂的人頭戶。
銷售出的業績,但是發票沒有開立,他們會把發票開給報稅公司,用『設備更新』的方式把帳目消掉,達成『貌似合法』的節稅帳目。
說是逃漏稅,也可以。
只要沒辦抓到,就沒事。
當然,國稅局也不是笨蛋,養肥了就殺。
ps 這位大大,您對商號不熟吧?去搜尋一下會比較好喔,別激動。
商號是屬於地方的營運財稅,是針對小營業額的設立。
超過二十萬以上業績,可以申請開立發票,否則不用開立,只需要繳定額費用維持商號的存在稅務。
甚至有些商號可以申請『免稅』,這都是屬於合法節稅的部分
有些三C產品是『免關稅』,但不是『免稅』。
所以電腦商店會說:『這是免稅的,要開發票的話,要用含稅價購買。』(當時的情況)
所以他們會用商號來進貨,商號課稅有條件。
進口免稅與銷售是2回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總則已說明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所以進口免稅與銷售時是否需開立發票無關
應開而未開發票就是逃稅
不只是逃漏加值型稅
也是逃避營所稅
所以即便是在國內銷售未經海關的商品給國外公司
都要自行開立2聯式發票
ex國外公司派員到國內取貨
所以他們會用商號來進貨,商號課稅有條件。
也就是所謂的人頭戶。
我只知道個人商號或小規模營業人也是要取得進項
並按核定課稅方式繳納加值型營業稅
至於您說的商號銷售高價商品
可能嗎?一個月賣沒幾台3c商品就超過了....
看看商號跟小規模營業人條件?
小規模營業人
銷售出的業績,但是發票沒有開立,他們會把發票開給報稅公司,用『設備更新』的方式把帳目消掉,達成『貌似合法』的節稅帳目。
開給報稅公司
買受人帳上的資產可以有帳無物嗎?
超過二十萬以上業績,可以申請開立發票,否則不用開立,只需要繳定額費用維持商號的存在稅務。
這是判定小規模營業人的條件
並非依當月營業額超過的部分才開立發票
所以
不管是哪種漏開逃稅方式
都有破綻
而且都相當粗糙
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成就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