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et wrote:
1.那老頭連強制險都...(恕刪)
老實講,今天車禍叫警察來警察的責任是幫你們留存證據,除了公訴罪,其他賠償的求償他也沒義務幫你送交偵辦,都是由當事人提出
並沒有義務處理後續發展,你有多少證據就拍多少證據
之後有問題在和我調,初步表的鑑定也只是把證據和現場跡證全部給你
你有看過初判表會顯示幾%肇責嗎? 上面只有告訴你,雙方可能的涉嫌情形
如果你是花三千元的鑑定,老實說又不是當場鑑定而且還是過一個月
你說的鑑定的基準是從何而來? 還不是基層送上來在把上面的線和數據用數學來算當時發生的情況
今天也不是你遇到而已,這種情況世界上常常發生,何必這麼偏激罵台灣是鬼島?
行車紀錄器慢慢在推廣不是沒道理
沒有鬼島,只有鬼民

dennis10 wrote:
先表示遺憾但法院是看...(恕刪)
大大此話有點錯喔~法院看的證據除依照現場圖、照片、筆錄或可提供監視器、錄影帶外,主要依據交通法規上之路權判定的,所以車禍鑑定書是裁判上參考的重點(不是不看路權喔),另外車輛移動並非不可以(若該處交通流量大而擋住他人行車安全或車子壓到當事人,你說可以不移動嗎??)
其實車鑑報告確實無誤,以版主所述對方原是騎乘在太太的左前方,所以太太行車超越時是否要保持左右前後之安全距離,使對方行車時搖擺可立即做反應,另對方行車突然右偏其幅度過大則責任就在他也是確實,但如何舉證?若沒有監視器或錄影情況單憑你太太講述其可靠性確實不高,如果我是檢察官我也是會不起訴......除非你還有其他證據可言
此外,個人覺得此件交通事故比例最多可談到五五或六四比例而已,也就是依車鑑報告(筆錄、現場圖等)來看你太太與對方責任比例應該相同,所以假設你們雙方財損+體傷共10萬,你太太應自負5萬喔~所以就看保險可理賠多少。
另外個人要說的是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但不應該用刑事告訴去壓民事賠償,也不是提告對方就一定得負刑責.....................
kevinet wrote:
內人去年8月騎機車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