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人去年8月騎機車行駛於最外線車道,
被一台原本在左前方行駛於中線車道老頭騎的機車,
沒有打方向燈,突然右轉/右偏從左側碰撞,
當時老頭還不停車,把內人連人帶車拖行了數公尺,
後面的機車騎士見狀大聲喝止才停下。
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完全不聞不問,只好對他提告過失傷害。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老頭也是顛倒是非,還說內人自己去撞他,活該被撞....
態度十分惡劣,令人氣憤。
結果昨天檢察官再傳喚雙方詢問,告知車禍肇事鑑定結果為:無法鑑定!!
因此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鑑定結果有寫跟沒寫一樣,大意如下:
1.如果老頭機車向右偏移半公尺以上,責任在他。
2.如果老頭機車無向右偏移半公尺以上,責任在內人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想求助各位大大,
1.現在有什麼可以補救的?(無監視器、證人跑掉沒留電話、車輛已移動)
2.老頭在回答檢察事務官詢問的說法,兩次也都不一樣,基本上就是胡扯規避責任,有心核對證詞紀錄的話,檢察事務官也可以知道他在說謊。遇到這種鑑定結果和草率的檢察事務官,就只能自認倒楣? 在鬼島真的正義無法伸張、讓肇事者逍遙法外?
3.對方當時是有變換車道,內人直行車有優先路權,鑑定委員的判定是不是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