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人去年8月騎機車行駛於最外線車道,
被一台原本在左前方行駛於中線車道老頭騎的機車,
沒有打方向燈,突然右轉/右偏從左側碰撞,
當時老頭還不停車,把內人連人帶車拖行了數公尺,
後面的機車騎士見狀大聲喝止才停下。


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完全不聞不問,只好對他提告過失傷害。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老頭也是顛倒是非,還說內人自己去撞他,活該被撞....
態度十分惡劣,令人氣憤。


結果昨天檢察官再傳喚雙方詢問,告知車禍肇事鑑定結果為:無法鑑定!!
因此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鑑定結果有寫跟沒寫一樣,大意如下:
1.如果老頭機車向右偏移半公尺以上,責任在他。
2.如果老頭機車無向右偏移半公尺以上,責任在內人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想求助各位大大,
1.現在有什麼可以補救的?(無監視器、證人跑掉沒留電話、車輛已移動)
2.老頭在回答檢察事務官詢問的說法,兩次也都不一樣,基本上就是胡扯規避責任,有心核對證詞紀錄的話,檢察事務官也可以知道他在說謊。遇到這種鑑定結果和草率的檢察事務官,就只能自認倒楣? 在鬼島真的正義無法伸張、讓肇事者逍遙法外?
3.對方當時是有變換車道,內人直行車有優先路權,鑑定委員的判定是不是有問題?
文章關鍵字
首先 對您老婆發生意外感到遺憾

但是檢察官起訴是要講求證據的

依您說的無監視器、證人跑掉沒留電話、車輛已移動

檢察官的確沒辦法只靠單方面說詞就起訴人...


另外您說對方騎車將您老婆連人帶車拖行了數公尺

這...不知道對方是騎甚麼車可以作到這樣??

又不知您老婆傷勢如何?? 當下有無報警??

即使刑事不起訴還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除了鑑定報告;請找到文中所訴之目擊者;或其他影像證據,期限內檢具訴狀向該管地檢署聲請再議。
比較好奇的是,事發當時沒有報警對事故現場量測及筆錄嗎?
路上還是遠離三寶的好

哪天會出事都不知道
1.當時路人有幫忙報警,警察也有到現場測量,無奈現場證據都已被破壞了。

2.內人當時有請路人留下電話作為證人,但對方拒絕。

kevinet wrote:
1.當時路人有幫忙報...(恕刪)

有路人報警, 循線應該有機會找到目擊者.
kevinet wrote:
內人去年8月騎機車行...(恕刪)


先表示遺憾

但法院是看證據的
跟路權無關
鑑定委員會的判定也沒問題
因為你沒有其他證據

您的問題是沒有在當下優先保留證據(為何移動雙方機車?)
現在要補強
還是只能由證據下手
收集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等等

另外
過失傷害不成立
民事求償的可能性極低
因為
一樣是各說各話....
只能說檢察官不認識你,所以他只能選擇兩邊都不信,這才是中立

偏袒一方往往造成錯誤的判決,所以只能從證據下手

安全宣導我想應該有看過,車禍要移車就是先畫位置和拍照後在移車

什麼的沒有,你要警察相信什麼、畫什麼?

如果沒有搜到其他證據,你也只能吞下去當經驗

下次你就懂了
這是舉證不足的問題
因為舉證不足,所以回歸到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的舉證責任比較嚴格
不然告民事求償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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