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類似的案例,本來是申論題,我把答案改為是非題,請大家來作答!
案例一:
乙在限速40的路上,騎乘機車以時速60公里以上的速度一路超車,擦碰到甲騎乘的機車,使甲機車打滑所幸甲技術高超及時穩住車身,並未造成損傷。甲於是在紅綠燈口追上乙找乙理論,並出言辱罵乙,乙一時氣憤向甲揮出一拳,甲不服輸亦反擊,雙方扭打皆掛彩,請問甲、乙該當何罪?
1.乙超速擦碰到甲騎乘的機車,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甲出言辱罵乙,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3.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4.甲反擊乙,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案例二:
甲因乙散佈不實謠言,破壞甲的名譽,甲於是深感憤怒找乙理論,並出言辱罵乙,乙否認但甲仍繼續辱罵,
乙一時氣憤向甲揮出一拳,甲不服輸亦反擊,雙方扭打皆掛彩,請問甲、乙該當何罪?
1.乙散佈不實謠言,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2.甲出言辱罵乙,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3.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4.甲反擊乙,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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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的回答方式為:
1.乙有(無)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案例一、二皆以相同方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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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成立是不法構成要件該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
提出告訴只是犯罪訴追的要件,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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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先解第2題
1.乙散佈不實謠言,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誹謗罪之成立,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主觀上,乙認識散佈不實謠言,乃是破壞甲名譽的行為,仍決意為之,故具誹謗罪的故意。客觀上,乙散佈不實謠言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行為,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乙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乙成立誹謗罪。
2.甲出言辱罵乙,不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以公然侮辱人為要件。侮辱乃以抽象之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
且公然乃係以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不以實際上已共見共聞為必要。
客觀上,甲辱罵乙係侮辱的行為,但非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對乙為之,故構成要件不該當,甲出言辱罵乙,不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3.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不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本題中,主觀構成要件上,乙認識向甲揮出一拳進而互相扭打為傷害行為,仍決意為之,有傷害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客觀構成要件上,乙向甲揮出一拳進而互相扭打,在社會評價判斷上,可認係一整體傷害行為之連續實施,且造成傷害的結果,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本題最重要的就是違法性的判斷,即乙是否可主張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簡單說明〉
正當防衛的要件:
一.客觀阻卻違法要素:
1.防衛情狀:甲出言辱罵乙係對乙名譽法益的現在不法侵害。
2.防衛行為: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之行為,是能立即終止甲之侵害的客觀必要防衛行為。
但甲罵乙是因乙散佈不實謠言在先,是否屬於可歸責乙的違法侵害,而應限制乙的防衛權?
學說見解認為,防衛者之可歸責行為與現在不法侵害間,需具有時間和空間上的緊密性。
因此,縱然乙誹謗甲名譽在先,但甲非在乙誹謗甲的當下對乙辱罵,乙對甲的防衛行為即非防衛權的濫用。
二.主觀阻卻違法要素:防衛意思的判斷
通說見解採防衛意思認識說,行為人主觀上只要有防衛的認識或意識為已足,縱因激憤或有攻擊的意思,仍得認有防衛意思。
因此乙得主張正當防衛,故雖然造成甲的受傷,仍不成立傷害罪。
4.甲反擊乙,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本題不法構成要件的該當性的判斷與上面小題3相同,甲傷害罪的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那甲之反擊可否對乙主張正當防衛?
違法性的判斷:
一.客觀阻卻違法要素:
1.防衛情狀:承上題乙得主張正當防衛,因此非現在不法的侵害,故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防衛行為:縱認為乙之行為是現在不法的侵害,但乙對甲之傷害行為係屬於可歸責於甲的違法侵害,應限制甲的防衛權,甲未先為迴避行為即對乙違反擊,屬防衛權之濫用,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二.主觀阻卻違法要素:防衛意思的判斷
甲之所以反擊乙,係因不服輸之心理出於報復的心態,而非出於防衛的意思,故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因此甲成立傷害罪。
第一題答案我就簡單回覆摟!
1.乙超速擦碰到甲騎乘的機車,不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甲未受有傷害之結果,縱雖乙有過失,惟過失傷害罪不罰未遂,因此乙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2.甲出言辱罵乙,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3.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因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理由如同上面第二大題係可歸責於乙的違法侵害,應限制乙的防衛權,乙未先為迴避行為即對甲為反擊,屬防衛權之濫用,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甲反擊乙,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因甲欠缺防衛意思所以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第一題我選 2 3 4
第二題我選1 2 3 4
不過上述罪行成立的前提要某方有提告才有算
為告訴乃論罪
以下為小弟的看法,如有誤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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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超速擦碰到甲騎乘的機車,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甲沒有摔車亦無受傷,過失傷害不成立,不過肇事逃逸應該可行
2.甲出言辱罵乙,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汙辱罪
成立前題為乙上法院控告甲
3.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4.甲反擊乙,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3跟4都是要被打方提告才算吧
1.乙散佈不實謠言,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同樣須由被誹謗者提告
2.甲出言辱罵乙,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汙辱罪
同第一大題第2題
3.乙向甲揮出一拳,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4.甲反擊乙,互相扭打,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同第一大題3 4題
一二大題的第4題,被攻擊方反及屬於正當防衛對吧
你說我錯的地方是指這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