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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號 : 北縣警交大字第CZXXXXXXX號
車號 : XXXX-XX
車主 : XXX
違規事實 :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違規時間 : 98年8月X日X時XX分
違規地點 : 板橋市文化路與民生路口
舉發違反法條 : 道路交管條例第53條1項00款
金額 :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2700元)
舉發照片 : 4張
申訴人 : XXX
聯絡電話 : 09XX-XXXXXX
申訴理由如下:
第一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有明文如下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而該路口於該時段皆是有至少兩位以上交通人員在做雙向指揮疏導交通,是以依據該條文本人已遵守當場交通人員之指揮前進,於法本人於當時該路段之行車是合於法律規則的。
第二點:在違舉單位所附之4張照片中,該處當時是有雙向指揮人員的,故應以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而本人確實是遵守指揮人員的指揮的,而違舉單位所持之違規事實(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實乃單方面理由且不合理,而照片內更完全沒有順向交通人員舉手做出停止動作。而該交通人員有無舉手做出停止動作之舉証責任在違舉單位!並不在用路人!
第三點:該路口為雙向6線道以上之大型交叉路口,要通過該路口對行人及用路人本已不易,又該向之3個交通號誌為同步燈號變換,前後號誌並無緩衝秒差以方便用路人做反應,於情對本人之違規處份實屬牽強。
另關於本案件建議如下:
1.該路段之三個紅綠燈號誌,前後號誌應有緩衝秒差,以方便用路人做合理之反應,可參考市民大道行經建國北路交叉路口之前後紅綠燈設計。
2.違舉單位之違舉照片應本著合法合理合情之原則,以此案件為例,不應單純以號誌為裁罰依據,況該號誌之效力又次於現場指揮人員,而照片中又無任何指揮人員可佐証違規,請員警日後要做舉發時,應多綜合考量現場之狀況而行之。
若申訴不為貴單位所採納,本人當因本人權益提起相關必要之救濟行動,並對本案件中相關公務人員因不合理,違背法規之違舉致人民產生損害來向相關單位提出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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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收到該違舉單位的信件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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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 台端98年9月5日人民陳情案第XXXXXXXXXX號辦理
二 有關 台端陳述為本分局舉發駕車號XXXX-XX自小客車闖紅燈違規乙案,經查對單號CZXXXXXXX通知單採証照片,路口指揮人員於該車即將通過路口時,其才欲以指揮手勢指揮車輛停止,該車過路口才指揮同向車輛停止,且其後方仍有多部車輛通行,可見該號誌剛轉換完成,員警因而予以舉發顯有爭議,副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撤銷單號CZXXXXXXX號通知單。
正本:XXX君(板橋市XX路XXXXX)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而縣長信箱的回覆,除上述回函內容以外,另有以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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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您建議文化路與民生路口(文化路上)之號誌由連鎖改為遞亮運作,經查該路口臺64線高架橋下之平面路段,其為單向3車道,各車道約可停等1輛汽車,考量該處停等空間不足,若該路口改為遞亮運作,則有過多車輛於橋下停等影響民生路車流通行之虞,次查該路口號誌設有黃燈時段4秒及全紅時段3秒之淨空時間,已有足夠時間淨空路口,如仍無法通過該路口,建議駕駛人可於臺64線高架橋下之平面路段停等,以避免違規之情事。感謝您特地來電,如有其他需要改進之處,亦請您多多賜教。敬祝健康
愉快 承辦機關:臺北縣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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