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事發於 2009/11月 , A,B二車 傍晚六點多於路口發生車禍

這個路口沒有號誌,二邊也都沒有"讓" or "慢"之標誌,兩台車都是沒有看到對方,

A車主張: B車為左方車 未依規定禮讓右方車

B車主張: A車為少線道 未依規定禮讓


有人可以釋疑一下,那方對呢? 或是責任如何分攤?


車禍肇事責任分攤問題


=============分隔線===================
看來警察機關的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跟大家的看法不太一樣,

研判表內容如下:

A車 -> 渉嫌未依規定減速

B車 -> 渉嫌未依規定讓車

這樣的研判表如何認定責任之比例分攤呢?

B車所主張的跟大家所討論的看法,似乎跟警察機關的判斷不一樣??

這樣的結果對 B 車來看有必要再進行鑑定申請嗎? 鑑定好像是要花錢的?


從 阿康 大大所提: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

的規定,也就是路權的競合判斷,路權依下列三種方式判定:

(1)支線車需讓幹線車
(2)少線車讓多線車
(3)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讓右方車
以上必須依"順序"判斷


其中 第三項 有提到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的前提是 "車道數相同時".

以這樣的判定是否是有問題的? (對 B 車來講)

2010/1/14 update

=================分隔線=====================

很疑惑的一點是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後,
"車道數相同時"被加入到第四十五條第九款內 ; 不也就是說 若要以左方車讓右方車的方式來判定的話,
先決條件是建立在 "車道數相同時" 才能引用吧!

若車道數都不相同了,怎麼能依此判定呢? ???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有說明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2010/1/14 update

=================分隔線=====================

把 現場量的車道距離貼上來了,希望有幫助...

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
A車的車道:雙向來回車道各一,車道數共兩個.
車道寬(去向:約4.3公尺 ; 來向:約4.3公尺)
B車的車道:雙向來回車道各二,車道數共四個(中間有分隔島).
車道寬(去向:約3.5公尺 跟 3.3公尺 ; 來向: 約3.5公尺 跟 3.3公尺 )

車禍肇事責任分攤問題

2010/1/17 update

文章關鍵字
magiclee wrote:
說明:事發於 200...(恕刪)

看圖的話...
B車主張: A車為少線道 未依規定禮讓<-這條對

個人意見
Jason Chen @Taiwan
樓上的看法沒錯
基本上A占責任比較大
A 70% B 30%
挖老闆是車鑑會委員...
B車主張: A車為少線道 未依規定禮讓 <<<<這一個比較有理 .


但是開車騎車就是讓一下就好了~遇到巷口要習慣降速減緩 .


非小朋友開車 . 讓一下你我也好 ..
發失了事故再來判斷原因 .已經喪失了當初原本的好 FU~


在台北縣市開車騎車的應該都很禮讓??!

(因為被N個阿婆 還是阿貓阿狗嚇過才會懂)
smallsee wrote:
樓上的看法沒錯基本上...(恕刪)


那可以順便幫我分析一下,小弟於前幾天被撞,我是在外線第一台,對方在內線不知第2台還第3台

剛變綠燈2台車都右轉,對方因為趕時間+角度沒抓好吧,從內線用車側撞我的左前車頭,我被撞到後馬上停車閃燈

車子都還沒超過斑馬線,對方不知道是怎樣撞到後還把車子開到停車格去停

正常來說對方違規從內線右轉,我才開不到5公尺就被撞,那我會分攤到責任嗎
jackysan wrote:
那可以順便幫我分析一...(恕刪)

內側車道 右轉彎(也不能右轉除非兩條都是轉彎專用) 要讓 外側車道 右轉彎
依絕對路權對方100%肇責

若是左轉相反

個人意見
Jason Chen @Taiwan
跟大家說個觀念,路權的判斷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

的規定,也就是路權的競合判斷,路權依下列三種方式判定:

(1)支線車需讓幹線車
(2)少線車讓多線車
(3)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讓右方車
以上必須依"順序"判斷

看來警察機關的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跟大家的看法不太一樣,

研判表內容如下:

A車 -> 渉嫌未依規定減速

B車 -> 渉嫌未依規定讓車

這樣的研判表如何認定責任之比例分攤呢?

B車所主張的跟大家所討論的看法,似乎跟警察機關的判斷不一樣??
這樣的結果對 B 車來看有必要再進行鑑定申請嗎? 鑑定好像是要花錢的?


從 阿康 大大所提: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

的規定,也就是路權的競合判斷,路權依下列三種方式判定:

(1)支線車需讓幹線車
(2)少線車讓多線車
(3)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讓右方車
以上必須依"順序"判斷


其中 第三項 有提到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的前提是 "車道數相同時" .

以這樣的判定是否是有問題的? (對 B 車來講)
magiclee wrote:
看來警察機關的 交通...(恕刪)

看來警察是根據
(3)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讓右方車
這條來判
Jason Che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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