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 2009/11月 , A,B二車 傍晚六點多於路口發生車禍
這個路口沒有號誌,二邊也都沒有"讓" or "慢"之標誌,兩台車都是沒有看到對方,
A車主張: B車為左方車 未依規定禮讓右方車
B車主張: A車為少線道 未依規定禮讓
有人可以釋疑一下,那方對呢? 或是責任如何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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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警察機關的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跟大家的看法不太一樣,
研判表內容如下:
A車 -> 渉嫌未依規定減速
B車 -> 渉嫌未依規定讓車
這樣的研判表如何認定責任之比例分攤呢?
B車所主張的跟大家所討論的看法,似乎跟警察機關的判斷不一樣??
這樣的結果對 B 車來看有必要再進行鑑定申請嗎? 鑑定好像是要花錢的?
從 阿康 大大所提: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九款
的規定,也就是路權的競合判斷,路權依下列三種方式判定:
(1)支線車需讓幹線車
(2)少線車讓多線車
(3)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讓右方車
以上必須依"順序"判斷
其中 第三項 有提到 左方車要讓右方車的前提是 "車道數相同時".
以這樣的判定是否是有問題的? (對 B 車來講)
2010/1/14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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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疑惑的一點是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後,
"車道數相同時"被加入到第四十五條第九款內 ; 不也就是說 若要以左方車讓右方車的方式來判定的話,
先決條件是建立在 "車道數相同時" 才能引用吧!
若車道數都不相同了,怎麼能依此判定呢? ???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有說明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2010/1/14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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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現場量的車道距離貼上來了,希望有幫助...
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
A車的車道:雙向來回車道各一,車道數共兩個.
車道寬(去向:約4.3公尺 ; 來向:約4.3公尺)
B車的車道:雙向來回車道各二,車道數共四個(中間有分隔島).
車道寬(去向:約3.5公尺 跟 3.3公尺 ; 來向: 約3.5公尺 跟 3.3公尺 )

2010/1/17 up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