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是地方政府權限?比如:大度路含機慢車專用道雙向共8線道,是否應該劃設兩條為機車可行駛的車道,而不是叫機車去騎那條拉力賽道!承德橋也是一樣只給一線車道,進城方向改來改去的監理站前方道路更好笑,綠燈時汽車不能行駛機車專用道(劃在中間的車道),紅燈時機車不能行駛禁行機車道(紅燈只有機車能行駛而已!
看不太懂大大用這段影片要比較的論述~~這段影片和 神川 的道路並不相同,而且很明顯的,除了左邊二線禁行機車道外,其它機車都可以行駛。而神川的路況是只有二線道,大家在討論的是是否可以行駛在最內側,這是比較有爭議的部份,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行,和大大所發表的已經標明的很明確的影片相差甚遠,我看不出有什麼可以比較及討論的。
臥龍深 wrote:看不太懂大大用這段影...(恕刪) 99條第一項 :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機車依照地方政府劃設的標線或標誌行駛並沒有錯,地方政府除非都沒有劃設標誌或標線就依照99條第一項的以下幾款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為何沒關係?依照你或其他反對者的說法,機車騎士就只能騎外側快車道,我的影片中的道路已經劃設快慢車道,為何我還能行駛外側第二車道,甚至是第四車道?
不同的地方在一個是已標示一個是未標示,上一篇在討論的是未標示的部份,就如同你的第二篇影片。機車等同於汽車是指法規上所應遵守的條款,二者是相等的。或者你的認為是二個車種是一樣的,那也就是說你也同意汽車也可以行駛機車專用道?因為機車等於汽車,那汽車也就是等於機車。而你的99條第一項規定裡也有提到: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不是嗎??
臥龍深 wrote:不同的地方在一個是已...(恕刪) 快車道不是四輪(含)以上汽車專用道機車專用道自然只能行駛機車原則上為了方便共同規定時..兩者相同以汽車稱之特別規定時需遵守特別規定不然重機路權比照小客車怎麼又規定不能走高速公路
臥龍深 wrote:不同的地方在一個是已...(恕刪)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承辦人及電話:楊進彥 (02)23113456-6133傳 真:(02)23318099受文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發文字號:路養交字第0990014725號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一、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質疑汽機車分流政策1節,經查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之設置,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與174條之1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規定,「機車專用道」具有專用路權,其餘車種不得 行駛,而「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具有優先行駛路權,四輪以上汽車除起駛、準 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行駛,故其安全性相對提升。二、其次有關禁行機車道之劃設,並非試圖將所有機車壓縮至狹窄有限之車道,而是要提昇道路之安全性,故其劃設地點需考量當地道路寬度、車道佈設、各型車種(如:四輪以上汽車、機車、慢車)之流量、肇事率...等相關因素,若您發現有劃設不合理之地點,惠請將詳細位置告知本局,本局將儘速轉請權責單位檢討妥處。一直回覆同樣的問題,很累您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