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買消夜 晃神不確定有沒有闖紅燈(路寬不到2尺的小巷子)就騎過去了
但剛過路口不久被員警攔下來說我闖紅燈
老實說我完全沒注意到紅燈綠燈
實在不能確定剛剛有沒有闖了紅燈
我看員警胸前有掛針孔攝影機
於是問他是不是能提供證據舉證我闖紅燈
他說只要員警目視到即可(忘記原文 反正就是老子看到說有就是有的意思)
然後我問他你胸前的針孔攝影機不是有錄到嗎
他說這是私人配備 不算在公家機關的財產
然後我再問他那你個人願不願意提供此攝影機的相關影片作為證據
他說 不願意
哇靠...擺明吃定你了
對法律不是很熟 想請問各位
員警可以這樣直接在無錄影證據下的情況下就開闖紅燈的罰單嗎?
難道這張發單要硬吞下來了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9X年度交抗字第1XXX號
按警員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
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
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
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
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此與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
書者,推定其為真正」之情形相同,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
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
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
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以上
很多很煩?
簡單的說
國家賦予警察執行行政權力,是不需要證據輔助
交通違規如果想翻盤,要自己找證據,而不是叫警察提供證據
如果警察交通罰單開錯了就是行政疏失,要處分的
如果涉及刑案,就是瀆職,法律自會收他
勸你
除非有證據,不然罰單繳一繳吧,這是我為了罰單常上交通法庭對抗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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