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是不是員警目視就能開單無需提供證據舉證

剛剛買消夜 晃神不確定有沒有闖紅燈(路寬不到2尺的小巷子)就騎過去了
但剛過路口不久被員警攔下來說我闖紅燈
老實說我完全沒注意到紅燈綠燈
實在不能確定剛剛有沒有闖了紅燈

我看員警胸前有掛針孔攝影機
於是問他是不是能提供證據舉證我闖紅燈
他說只要員警目視到即可(忘記原文 反正就是老子看到說有就是有的意思)
然後我問他你胸前的針孔攝影機不是有錄到嗎
他說這是私人配備 不算在公家機關的財產
然後我再問他那你個人願不願意提供此攝影機的相關影片作為證據
他說 不願意

哇靠...擺明吃定你了

對法律不是很熟 想請問各位
員警可以這樣直接在無錄影證據下的情況下就開闖紅燈的罰單嗎?

難道這張發單要硬吞下來了嗎?
regmax wrote:
剛剛買消夜 晃神不確...(恕刪)


你不服可以申訴 但是要舉證 證明你沒闖紅燈 這時警方那個攝影機就會出現用途了

公務員執行勤務違法有刑責問題
很多類型的違規(例如:闖紅燈,未戴安全帽,無照駕駛,未依號誌標線行駛之類的瞬間性違規)
~~都是警察說的算~~~不需要經過錄影拍照~~
你有權利可以申訴~~甚至聲明異議到法院也可以~~~
空口說白話 大部分都不會過居多~~~看太多案例了~~~~

謝謝

剛剛天比較亮的時候我又到開單的十字路口看了一下
發現了有一隻路口監視器 之前天太暗了沒發現

接下來研究看看要怎麼調閱路口監視器

沒錯
警察說了算
他眼睛看到就算
他說你違規就違規
如果你要申訴
當然可以
但你要提出你沒違規的證據

你說
什麼時代阿
警察說了算阿?

沒錯
警察說了算
給你一段交通法庭常用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9X年度交抗字第1XXX號

按警員摯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
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
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
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
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此與民事訴訟法第
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
書者,推定其為真正」之情形相同,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
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
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
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以上
很多很煩?

簡單的說
國家賦予警察執行行政權力,是不需要證據輔助
交通違規如果想翻盤,要自己找證據,而不是叫警察提供證據
如果警察交通罰單開錯了就是行政疏失,要處分的
如果涉及刑案,就是瀆職,法律自會收他

勸你
除非有證據,不然罰單繳一繳吧,這是我為了罰單常上交通法庭對抗的經驗
是,沒錯

因為你是現行犯

難道警察在路上逛,看到強盜搶劫
也要手上有錄影機錄下經過才能抓嗎?
這讓我想起前幾個禮拜在花蓮,大太陽的~黃燈騎過去,眼前馬上出現紅旗...

警察伯伯還沒開口,我就先說,剛剛是黃燈,我有錄= =

結果警察說:駕照行照看一下,例行檢查
regmax wrote:
老實說我完全沒注意到紅燈綠燈
實在不能確定剛剛有沒有闖了紅燈

駕駛還是專心一點吧
這次還好只是被開單
萬一出事就不好
通常這種抓闖紅燈,未戴安全帽的都是現行犯
很少抓錯

橘子大福 wrote:
是,沒錯

因為你是現行犯

難道警察在路上逛,看到強盜搶劫
也要手上有錄影機錄下經過才能抓嗎?

這個比喻有點失當、強盜搶劫是刑案、警察當場開槍我都沒意見

樓主只是違反「交通規則」不至於扯到強盜搶劫這麼篤定刑案

之前01上面就看過高速公路上紅斑馬攔錯車子說超速
結果該車主運氣好有裝行車紀錄器也剛好有拍到違規車輛
萬一該車主沒有行車紀錄器、或是拍攝角度不對、那他可能得吃上三四張罰單
(超速、不當變換車道、拒絕臨檢、公共危險罪.....)、那不是很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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