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飆車族在路上群聚、蛇行、造成交通混亂,嚴重影響用路人的安全,已明顯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88條?
若我開車去把他們攔停,間接導致他們傷亡,是否觸法?
子彈打中毛 wrote:
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恕刪)
依照比例原則, 就算對方真的有達到刑法 185 的 "具體/抽象危險" 標準
固然刑事訴訟法 88 現行犯逮捕的規定賦予任何人逮捕的權利, 在手段上仍然不得踰越比例原則
如果因為你的攔停造成對方死亡, 即有可能觸犯刑法 276 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客觀上構成要件上, 對方的死亡是因你的攔停而造成
依條件理論, 凡是造成客觀結果發生,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所有條件, 都是刑法上的原因
不管直接間接, 飆車族的死亡與你的攔停有因果關係,
且不問手段強行攔停行駛中的車輛有造成他人傷亡的客觀預見可能性,
對他人是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 而飆車族的死亡也是在此風險中實現, 有客觀可歸責性
主觀構成要件上, 缺乏故意, 為過失
違法性方面, 雖有刑法 21 條:依法令行為,不罰之阻卻違法之要件,
但違背比例原則, 故無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
(更沒有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的問題)
罪責方面, (假設)閣下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無減輕刑罰事由
因此閣下的行為該當刑法 276 第一項過失致死罪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造成對方受傷, 依照刑法 284 是為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
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定義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定義如下: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當然, 還有附帶的民事求償
利害關係人可依照民法 184 侵權行為向閣下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慎之!!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