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新聞出處:YAHOO新聞
總算有一個像樣的車禍判決了
我們以前的觀念就是不管對方有沒有錯
只要是大撞小一定是大的有事…
車子撞到違規的機車如果騎士掛點汽車車主還可能要吃上過失致死罪…
機車撞到行人腳踏車也是
這種腦殘式的文字教條遊戲跟本不能在一般馬路上通用的啊!
每個人看到新聞見到車禍有人死掉,就會讓台灣人最大的優點也是最大的缺點的"過度的同情心"來蓋過"理智"
有人死掉,大家覺得他好可憐,一個家庭破碎了
我們撇開真的是肇事者在耍白目撞死人還是受害者要閃躲但躲不掉而被撞到的那種案例不算
有多少新聞裡報出有人騎機車被撞死,而實際原因是因為他(她)違規在先所以才害其它無辜的"肇事者"去撞到他
在我眼裡那種"肇事者"其實還比較像"受害者"
半夜不開燈就騎車還逆向被人從後面還是前面衝撞撞死的?
沒裝後照鏡要轉彎頭也不看就轉被撞死的?
闖紅燈被車撞死的?
等等等…
大家在看新聞同情的時候有去想過這些原因嗎?
還是看到別人死了就只會一昧無腦的同情他而毫無思考能力去判斷?
這就是台灣人久久以來特有的一種最大的毛病
當別人一裝可憐起來就自然而然的只會看到眼前的可憐而沒想到其也許有所謂可恨之處…
說真的碰到我上面說的那種白目被撞死的
不要說我沒口德
因為我真的很爽也很樂意見到那種白目被撞死
因為牠們跟本就是馬路上的不定時炸彈,隨時神來一筆來害人
牠們那種癈人的生活往往都是掌握在我們這些正常駕駛人的手上
牠耍白目,我們閃過,牠沒事繼續白目我們則受到驚嚇
牠們耍白目,我們撞上,有可能牠沒事也有可能雙方都掛彩,但我們受到的損失也只能自己默默的吞
最後一個最慘的
牠們耍白目我們撞死牠
反而就變成我們無故的飛來一條罪和賠償問題
我們何苦要這樣悲慘?
為什麼現在這個社會都喜歡幹壞事的人最大的這種GY道理勒?
今天看到這個判決
我只能說
總算看到一點點對抗白目的希望了吧
PT-教士 wrote:
但是總是會覺得身邊發生的案例明顯比新聞上報出來的還多…
在怎麼聽都是聽到有人很不幸的去撞到那種自己來找死的人還要判賠的案例……
只能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因為法官不在事發現場,只能靠雙方的說詞+證人(通常是處理員警,
所以知道為什麼警察總要雙方盡快和解了吧?)+再到現場勘驗來還原事情真相。
一樣是交通案件
各位認為這個案例法官的判決是實事求是還是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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