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教學來了,汽車變換車道時,要4個輪子都在新車道,燈才能熄滅。風傳媒 新聞網址有打方向燈「10公尺被開2張罰單」!2100元直接沒了,警察曝違規原因一堆人都犯錯https://www.storm.mg/articles/1061057鹿港警分局解釋,許多用路人誤以為只要有開啟方向燈就算符合規定,但其實正確的打法,是必須等到車輛「四個車輪都完全駛入新車道」後,才能將方向燈切熄。如果沒有「打好打滿」,一旦被民眾檢舉屬實,就將依法開罰。希望未來各分局、警察,能多一點這種教學的新聞,讓檢舉達人有一個指引,讚
唉.....這除了造成對立外對交通安全有何幫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已對相似案例判決撤銷-理由是「已達提醒周邊車輛之目的」新聞很多可以去看這也是為什麼要限縮民眾檢舉的主因!再說變換車道外另外一個轉彎行駛當轉彎時若遇車況時稍微反打大多數車輛的方向燈會跳起這時候硬要補打方向燈反而對於交通安全是一個危害動作唉.....處罰本是為了交通安全當處罰反而造成駕駛神經兮兮這真的是對整體交通安全是正向的嗎?
個人在高速公路和平面道路都遇過打方向燈行駛兩公里的車輛,你告訴我已達提醒周遭車輛之目的,那麼我就反請教這種駕駛是要提醒什麼?已經造成周遭車輛行駛之困擾明確,還跟我說提醒嗎?沒事開啟遠光燈,是不是也要認同是提醒周遭車輛之目的呢?燈光不能亂使用,懂不懂啊?!
除了方向燈跟轉向同時出現這種三寶以外,方向燈本來就是提醒後車的工具非得打滿才能怎樣怎樣...這就是個挺反智的想法,也應該是曲解了方向燈的功用(如果我打燈立馬轉向,我也打滿,這樣就OK嗎!?)下面這篇新聞連結供參考參照新聞,有法官判例方向燈沒一定要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