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牌車大作戰之貼牌到底O不OK啊
作者:小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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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小弟一直希望能買輛重機,但是又沒啥錢,所以想當然耳地,無牌車就是第一首選。但是買了無牌車又怕被扣車,扣了車很可能就再也拿不回來了,所以咧,就「想洞想縫」地看有沒啥辦法可以比較不怕被扣車。

我們可以立刻想到兩個辦法,第一個是借屍還魂,就是把原本的引擎號碼磨掉,再改刻成具合法車籍資料的車的引擎號碼,這樣拿著合法車籍資料,當然就不怕被扣車啦。不過,要是被查到,這個辦法似乎會讓我去吃免錢飯........這樣的風險在網路上早就有人警告過了,我找了法院判決的資料,證明了這樣真的要坐牢的。

這裡也特此提醒澇引擎的改裝車友,驗車如果驗不過那也是無法可想,如果來磨引擎號碼、再重刻這招,要被判刑滴。

第二個辦法當然就是掛裝飾牌,或是掛有合法車籍的車的牌了,也就是那種AB車、子車之類的辦法,我也有點懷疑,這樣有沒有刑責?如果只是被警察開開紅單、罰罰錢也就算了,如果還有刑事責任,可能得坐牢或易科罰金、並因此揹上前科,那可就不好玩了。

我找了判決後研究的結論是,有判決認為「懸掛他車的真正車牌」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文書罪,至於有沒可能構成其他罪名,目前我查判決沒看到過。而裝飾牌,如果做得太像真的車牌,就會被認為是偽造文書;掛上這種裝飾牌上路,你就會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上述結論或許大家老早知道了,但我下面找出法院的判決實例,應該會讓這個結論更有可信度一點,大家如果不嫌煩,就看看吧。也是學法律的朋友,小弟在此班門弄斧了。

請注意:本文意見係針對特定案例分析的結果,並非普遍適用之法律或見解,任何人依本文所作之行為或決定應自行負責,本文作者不因任何人之行為或決定負任何責任。

二、把引擎號碼磨掉再重刻

關於把引擎號碼磨掉、再重刻這件事,我國最高法院在民國66年就有判例了,而且此判例目前仍有效。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961判例:
「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上訴人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用強力膠粘貼於另一機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

評析:我國雖是成文法國家,但經最高法院的民刑庭會議決議通過的判例,仍有拘束下級法院之拘束力,所以在這個判例被變更或廢棄前,這個見解應該是較無爭議空間的了。至於偽造跟變造,我們也不用費心分辨了,認定到底是偽造還是變造是法院的責任,我們只要知道確實會有刑責就夠了。

再舉幾個判決給大家看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
「汽車引擎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倘將汽車上原有之引擎號碼磨滅,再打造另一號碼,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非變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37號:
「按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之出廠標誌,為引擎之一部,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將失竊機車引擎號碼磨滅,再將合法舊機車上有引擎號碼之引擎中蓋套裝頂拼於贓車引擎上,乃具有創設一新的引擎號碼之性質,且此行為足以影響車輛製造商對其製造出廠車輛之識別與管理、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車籍之管理及車主(或使用人)對於車輛之識別與所有權歸屬之認定,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各該他人,核被告己○○、申○○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這樣應該夠清楚了,不用再解釋了吧。

另外,如果磨掉再重新打造引擎號碼後,又開上路,會另外觸犯「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請見下面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89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
「按汽車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乃表示製造廠商產品之型式及標誌,有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應以私文書論。又將原有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磨掉,再打造新號碼,乃具創設性,應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六一判例參照)。再者,已偽造引擎及車身號碼後之汽車,復行駛於公路對外行使主張,已屬達於行使之階段。」

評析:你磨掉、又重新刻個引擎號碼,觸犯「偽造文書罪」;你把這輛車開上路,就是「使用」了這個偽造的引擎號碼,會另外又觸犯一個「行使偽造文書」的罪。所以你犯了兩個罪,至於判刑會怎麼判,就不重要了,反正只可能更重,不會變輕。這意思就是告訴我們,除了不能去偽造東西外,對於那種你明知道是偽造的東西,你也不能貪小便宜或心懷不軌地把它拿來用。

小結:磨掉引擎號碼再重刻,就是偽造文書;你如果明知道這車子的引擎號碼是假的、是別人重新刻上去的,你還是買了、而且也開上路,那你就是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三、A車卻掛B車的「真正的車牌」

好啦,不能動引擎號碼,那我貼牌總可以了吧?看看下面判決怎麼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37號:
「公訴人認被告己○○、申○○因將失竊機車改掛合法之其他機車車牌,另涉嫌犯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然查,偽造特種文書,須有「偽造」,即無制作權而擅自制作之行為,而被告己○○、申○○與林○○並未就原失竊機車車牌有何偽造行為,其改懸掛他車車牌,與偽造特種文書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不能以該罪名相繩,惟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前開偽造文書罪有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評析:被告把真的牌掛在一輛失竊機車上,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偽造文書,但法院認為不是。根據這個判決的見解,如果你只是把一張B車的真正的車牌,掛在A車上,由於你並沒有「擅自製作」車牌,所以「把B車的真正的車牌掛在A車上」這樣的行為並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惟按所謂偽造文書,乃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文書,而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係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而非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所謂之準私文書。且被告並非擅自制作汽車牌照,僅係將監理機關核發真正之汽車牌照懸掛於他車,尚難認係偽造準私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其駕駛改掛五C—九七四五號贓車之行為,亦難認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

評析:這個判決跟前一個見解相同,法院認為,把真正的車牌掛在別輛車上,由於沒有「擅自製作」出一面車牌,所以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既然不構成偽造文書,那麼你騎車上路當然也就不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了。

這裡同時說明,車牌屬於一種特許證,而不屬於(準)公文書或(準)私文書,所以偽造車牌觸犯的是「偽造特種文書罪」,而不是「偽造(準)公文書罪或偽造(準)私文書罪」,法律對於前者的處罰較輕,對後者的處罰較重。其實關於牌照屬於特許證這件事,最高法院在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裡就說過了,本文就不再將判例內容錄出,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查詢。

不過本文為了討論方便起見,也把偽造車牌稱做是偽造文書,雖然這在法律上是不精確的用語,但文書與特種文書的仔細區辨就留給法院吧。

為了讓大家清楚點,我把偽造車牌跟亂搞引擎號碼兩者比較表列如下:

性質行為罪名處刑輕或重
引擎號碼私文書磨掉原本的引擎號碼、又重刻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較重
車牌特許證做一張以假亂真的車牌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較輕


從上表可知,寧願偽造車牌,也不要亂搞車上的引擎號碼,因為偽造車牌可以少關個幾年,搞不好罰個錢就了事,只是還是會有前科就是了。

所以,依上述法院見解來看,沒牌車要是貼真的牌(真的白牌、黃牌、紅牌或臨時牌),是不構成偽造文書的。

不過,從上述兩個判決我們也發現,雖然法院最後的判決是不構成偽造文書,但仍然有被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罪起訴的風險。這時候如果是政治人物,就要跳出來說,檢察官政治迫害,法院都XXX他家開的啦.......(希望各位不會在法院上真的這麼說,因為法官不會理你的,這點我倒是敢打包票)。

同時,要注意喔,A車貼B車的牌要是被查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B車的牌會被吊銷。所以,雖然車子可能不見得會被扣(為何不見得會被扣?請見後續文章分曉),但這張真的牌一定會被吊銷--當然,除非警察放你一馬,那就另當別論。算一算,這樣的損失其實也是不小啊。

小結:沒牌車掛真正的牌,應該不至於被認為是偽造文書,但要是被查到,除了沒牌車可能被扣外,那張真的牌也會被吊銷。

四、「台灣車123-ABC」之裝飾牌

接下來我們就會想到,那掛裝飾牌,會不會有問題?較精確地來說應該是問,「做裝飾牌」的行為是不是偽造文書?如果是的話,那麼掛裝飾牌並開車上路就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如果不是的話,那當然掛裝飾牌也不會有問題?

或許也是出於「可能違法」的直覺,一般而言,裝飾牌不會做得跟真的車牌一模一樣,最常見的就是把「台灣省」換成「台灣車」,然後再加上一些虛構的數字與英文字母的組合。這種裝飾牌,雖說是裝飾,但車友們心知肚明的是,它真正的用處或許仍是讓警察在看到車牌的一瞬間,無法百分之百確定「這到底是不是一部無牌車」,因此為車友們爭取到一些遠離警察的時間。

在我為了這篇文章認真地找資料前,我也一直以為,所謂「裝飾牌」應該不會有問題,縱使心中曾出現過那麼一點點疑惑,也很快地因為「裝飾」這兩個字而釋懷,完全忘了該有的法律警覺。幸好,現在知道也不算太晚,就讓我們看看,在下面這幾個判決裡,法院對於所謂「裝飾牌」的看法如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78號,
「原裁決書又認異議人使用變造車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云云。經查:系爭機車所懸掛類似車牌之物品,其上載明「臺灣車、GSF-397 」乙節,業據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陳明在卷,並為取締警員丁○○所是認(見本院卷第35至37頁)。而車輛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係行車之許可憑證,有法定格式、內容及材質。本件系爭機車所懸掛之「臺灣車、GSF-397 」,尚與法定牌照所規範內容有間,自與上開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之偽造、變造車牌構成要件不符,故原裁決書認異議人違反此部分規定,容有誤會。」

這個判決裡講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是這樣子的:
(第一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款)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第二款)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第三款)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第四到十款省略)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這條的第一項第一款跟第二款,再加上第二項,就是大名鼎鼎的扣車條款,多少車友的愛車就是因為這兩款規定葬送在條杯的手上,這兩款的討論也是後續文章的重點。)

警察舉發這個異議人的車牌是偽造車牌,所以開了單,監理站也認為是偽造車牌,所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三款開了裁決書。異議人不服,就告上法院。

這個判決認為,牌照上寫著「台灣車」,這很明顯就跟真正的牌照不一樣,所以不算偽造車牌。按照這個法院的見解,你要是掛上寫有「台灣車」之類字樣的裝飾牌,由於並不算偽造車牌,所以警察及監理站就不應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三款來罰你的錢。

但要注意的是,這只是單一個法院的見解,不代表所有的法院都會這樣認為;而且這個判決所牽涉的只有行政責任,也就是說,在這個判決裡,行為人頂多就是被罰錢、車牌被沒收,不會有刑事責任、不會被關,因此從這個判決並無法看出使用裝飾牌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所以,接下來我們就看看刑事判決吧。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720號:
(分段及括弧部分的標題是本文為讀者閱讀方便所自行添加,並非判決之文字。)
「(事實經過)
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晚間十一時許,在臺北縣鶯歌鎮○○路某處,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隻」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懸掛偽造車牌「台灣車371-CAL」(實際車號(略)、引擎號碼(略))之重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系爭機車原所有人乙○○,於九十六年七月七日上午五時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街三十六號前失竊),

竟仍以上開機車目前市價顯不相當之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向「小隻」故買之,並將該機車作為自己代步工具,以此方式行使偽造之「台灣車371-CAL」車牌

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晚間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台北縣三峽鎮○○路四十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一部及偽造之「台灣車371-CAL」車牌一面。(後省略)

(法院之罪名認定)
按機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之行車許可憑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之特許證,是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後省略)

扣案之偽造機車牌照「台灣車371-CAL」一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評析:法院認為,甲OO明明知道機車是贓物、而且上面還掛了一面偽造的「台灣車371-CAL」車牌,甲OO還是買了、而且也把它騎上路做為代步工具,所以,甲OO的行為犯了兩個罪:第一個是明知道車子是贓物還把它買下來,所以犯了故買贓物罪;第二個則是明知道車牌是偽造的,還是把它掛在車上騎上路,這就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我們心目中的裝飾牌,竟然有法院十分直接了當地認為,那就是偽造文書!也就是說,我們特別去買來的這些裝飾牌,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偽造的車牌,如果把它掛在車上騎上路,我們就可能觸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或許有人會認為,在這個判決裡法院的說理不足,完全忽略了車牌上明明寫著「台灣車」而不是「臺灣省」、「臺北市」或「高雄市」,一般人都會知道車牌上不可能寫著「台灣車」的字樣,做這種車牌怎麼可能是偽造文書?如果我做的的車牌上寫著「玩具用」、「裝飾用」或「僅供收藏使用」,難道也算是偽造文書?

下面這個法務部的研究意見告訴我們,沒錯,就算車牌上寫著「玩具用」、「裝飾用」或「僅供收藏使用」,只要警察在一般視線下會誤認為這是真正的車牌,製作這種車牌仍然算是偽造文書。

法務部(90)法檢字第002168號:
「按『偽造』行為,指無制作權,摹擬真正之物,以為製作之行為,其偽造之標準,以其形式上類似,足使一般人誤認者,即已達到偽造之程度,本題某甲懸掛車上之偽造車牌,其上雖有『玩具用』或『吊扣中』之字樣,惟此部分之字體特小,已達偽造之程度,其懸掛偽造車牌之目的,係在逃避警察之稽查取締,應構成刑法216、212之行使特種文書罪。」

在上面這個法務部研究意見中認為,只要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的程度,就算偽造,所以如果一面看起來很像車牌的東西「足使員警在一般視線下誤認為真正車牌」,那麼不管它上面寫了什麼,都會被認為是一面偽造的車牌;而你只要明知道這不是真的車牌,為了逃避警察的取締,還是把它掛上車、開上路,那你就是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Shit!奈安捏?

有種晴天霹靂的感覺,但我們仍然得面對現實。

而且,說實話,這樣的見解也不算離譜。你可以想想,假設你收到一張100元鈔票,這張鈔票的紙質觸感、浮水印、防偽線、變色油墨、顏色、花紋、圖案全都跟真鈔一模一樣,只有一個地方不同:真鈔在有國父像的那面寫著大大的「中華民國中央銀行」,但你收到的鈔票上是寫著大大的「台灣國中央銀行」,或是「本鈔票為玩具鈔票」。我想請問,這張100元鈔票是不是偽鈔?

就我來看的話,我會認為那是偽鈔,畢竟,在短暫的取出、交付、收下的過程中,這種鈔票仍然十分容易令人誤認為是真鈔,或甚至連驗鈔機也無法辨認出他是假鈔,因此,就算上面寫著大大的「台灣國」或是「玩具鈔票」,還是起不了多大的宣示「我是玩具」的功能,所以這種幾乎人人都會誤認的東西,當然算是偽鈔。

回到裝飾牌,如果裝飾牌跟真的車牌的差別只在於「台灣省」跟「台灣車」的一字之差,其他在大小、材質、外觀等特徵上都一模一樣,那麼由於實在太容易令人誤認了,當然很容易就會被認為是偽造的車牌。

要補充一點,這個法務部的函釋對於法院是沒有拘束力的,也就是說法院不一定要照著他說的判。但至少這是法務部的研究意見,而且在該法律座談會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也是採同樣的見解,再參照上面說的那個板橋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我認為其他法院應該接受這個見解的機率應該滿高的。

小結:如果裝飾牌跟真的牌太像,足以讓警察在一般視線下誤認它是真的車牌,那麼不管它上面寫了什麼,都會被認為是一面偽造的車牌,所以掛了這種牌騎車上路,就很可能觸犯了行使偽造文書罪。

五、結語

最後,我謹以下面兩點來稍稍安慰大家,希望大家不要太過灰心喪志,畢竟,都玩這麼久的無牌車了,大部分的人不都沒事嗎?

第一,判決是僅針對個案的,這個案件這樣判,不見得別的法院也會這樣判。尤其是在上面的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裡,這位甲OO先生有吸毒前科,它或許是為了怕給法院不好的印象,再加上故買贓物跟行使偽造文書也不是多重的罪,所以一方面為了表示悔意,一方面很可能也請不起律師,就對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照單全收,爽快地認了,法院也就照著判,才會有今天這麼一個判決。

如果這位甲OO當初找個好律師,對其他可能相關的判決、學說與具體事實情況詳加研究後,提出具說服力的答辯狀,那麼或許判決結果就會大不相同。

簡而言之,如果今天甲OO換成是你,你未必也會被法院認定行使偽造文書。但是當然我們不能存著僥倖的心態,我們永遠都要記著,騎無牌車就是有一定的風險存在的,騎無牌車又掛裝飾牌,就很有可能得承擔更大的風險。

第二,騎著掛裝飾牌的車被查到時,只要態度良好、而且車子也確實不是贓車,通常警察就是開罰單、頂多扣車,「一般而言」,警察是不會把你「掛裝飾牌騎車」的這件事認定為偽造文書而移送給檢察官的,如果警察不移送,那當然也就不會有被起訴跟判刑的問題。

有網友說的好,「玩無牌車的人都知道,會被警察攔、又被扣車的,多半是因為個人因素。」從這句話的言下之意可知--而且我也十分同意:低調、低調、再低調才是王道啊!

最後再總結一下:

1. 絕對不要亂搞車上的引擎號碼跟車身號碼,不然代誌很大條。
2. 沒排車、沒牌重機,
(1) 貼真正的牌應該不會有刑責;
(2) 如果裝飾牌已經達到以假亂真的地步,那麼你掛這種裝飾牌開上路,很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最多可能被關一年,也可能只罰錢,但都會有前科。

各位能耐著性子看到這裡,要給各位鼓鼓掌喔!

下一集,我們要來分析,警察沒入車輛的法源依據,以及車友可能可以提出的抗辯,同樣地,我也會舉出法條跟判決來分析。看完後,要是有一天各位車友的車真的不幸被扣了,想要申訴或打官司的話,或許可以參考看看。請大家拭目以待喔。
嗯..沒猜錯的話.應該會吸引一些人上來訐譙一下.
樓主.請準備接招.
真的是
''沒錢做沒錢事''
不用在''想縫想縫''就去做吧!
我以為會有無敵破解大法變成神 沒想到看到最後還是要乖乖的當烏龜



阿既然要低調你還上來討罵槓麻?就低調的去買~然後低調的享用啦~
買無牌車貪便宜~那買有牌車的人每年繳稅不就是王八加傻蛋~
我覺得無牌車還是放家裡珍藏也就算了~還要騎到路上風險也太大啦~
話說上個月加油的時候,看到1台雙圓燈的老仿賽
車牌是GSX-750...應該是"裝飾牌"吧
人爽身體勇 wrote:
既然要低調你還上來討罵槓麻

12. Mobile01重視原創精神和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請盡量避免轉載圖片或文章,如果真的需要請一併列出原文圖出處
只註明作者,到底算不算列出原文出處呢
那如果是沒牌車
貼自己的名子登記之車牌呢??
那是犯什麼罪?
nightdriver wrote:
那如果是沒牌車貼自己...(恕刪)

懸掛他牌..權利車一般而言都是如此作法...
車牌是自己名下的..又不是失竊的.比較沒問題..只是車牌會被沒入喔..如果又無法提出車子來源.一樣沒入..
我很認真的看完了,先給樓主的用心蒐集案例拍拍手,鼓勵一下。

十幾年前,我騎了一輛無牌的FZR-1000,掛著125cc的車牌,被警察攔停,被開了一張"無牌無照行駛道路",罰了3600元並扣車。但因我的FZR-1000是海關拍賣車,有來源證明不是贓車,所以事後有發還。

如今重車已開放了五年了,台灣的人民可以合法的擁有重車,也可以合法的行駛道路。
實在不需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樓主所云:小弟一直希望能買輛重機,但是又沒啥錢,所以想當然耳地,無牌車就是第一首選。
重車並非生活必需品,有錢當然可以買來玩玩。如果沒錢,可以考慮用租的。
我堅決反對上述的這種心態,沒啥錢並不犯法,但是騎無牌車,已經違規,甚至觸法,何必呢?

俗話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奉勸樓主千萬別有違法的念頭,
否則一旦被查獲,會留下終身無法抹滅的污點。
你都願意花時間去蒐集判例,也清楚的知道後果。
所以你更該花時間精力去多賺點錢,然後買一輛正牌的重車,輕鬆瀟灑的行駛在道路上。




這篇文章就是我寫的啊,
這裡是我第一次PO這篇文章,
所以也沒啥出處來源。

另對於其他人的回應:
寫這些只是分享一些心得,
雖然對於01上板友對他人PO文的批評力道早有心理準備,
但一看這些回應還是有些不適應,
我終於能體會PO文後被醮的感受,
雖然目前的炮火還不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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