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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型肝炎抗體-Anti-HCV
2.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3.肝功能指數-GPT
4.胎兒蛋白-AFP
其中第二項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的檢驗,可以確認血液中是否有C型肝炎病毒的存在;C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驗結果呈陽性,就表示血液中有病毒存在。這項檢查可以幫忙評估是否應該接受干擾素等特殊治療,以及治療的效果,所以通常是在考慮是否需要治療時才會做這項檢查。這種檢查目前健保不給付,需要自行負擔。
HCV RNA(定性,病毒基因型)及定量(檢驗病毒量,最好可以做)的費用約三千元左右,視醫院及檢測精確度而有不同。
以往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裡規定,B型或C型肝炎病患要獲得健保藥物給付,需先做肝穿刺,利用組織學染色檢查了解是否有核心抗原存在,如果核心抗原染色呈陽性,則表示病毒還在複製。但肝穿刺畢竟有侵入性,以致病人裹足不前,約有1/3原本符合治療條件的患者因此喪失掉治療的機會。
但98年新修訂的給付辦法,同意開放各醫院可利用病毒量檢測結果,來做為B型或C型肝炎患者開始接受治療的判定標準。C型肝炎患者,除了治療前的病毒量檢測判定外,治療1個月後需做病毒學檢測以判定有無快速病毒學反應,若病毒檢測不到則治療結束時和停藥半年後再行檢驗病毒量即可;如果病毒還在,則治療滿3個月後可再做病毒量檢測,判定有無早期病毒學反應,若有反應則在治療結束時及停藥後半年再各做1次,整個療程合理使用檢驗病毒量次數約4至5次。此時的檢測就有健保給付。
C型肝炎的給付條件,有別於過去給付16週至24週的固定療程作法,調整為依照病人治療期間的病毒學反應,來決定整個的治療療程,最長可到48週。且第1次接受24週治療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2次治療的機會。
1.C型肝炎患者治療滿4週時檢測病毒是否消失(即快速病毒學反應,RVR),若有RVR,不管病人本身的病毒屬於何種基因型,通常治療半年即足夠,新規定針對這群患者給予最多24週的藥物治療給付。
2.如果患者在治療滿4週時沒有RVR反應,但治療12週時抽血檢測有EVR(早期病毒學反應),則健保給予48週藥物治療,平均治療有效率約可達7成。
3.至於治療12週仍未達「早期病毒學反應」者,則健保藥物給付期限以16週為限。這部分主要是考量這類患者繼續用藥的有效機會不到3%,但藥物副作用較大,所以健保局最後決議患者應先停藥,等待未來有更好的藥物上市,再做調整。
4.C型肝炎再治療部分,如果患者以前曾使用健保藥物治療半年,治療結束時檢驗已無病毒,但停藥後肝功能又異常升高,肝炎病毒量又再增加,這些患者可再做第2次治療。
健保慢性B、C型肝炎給付條件放寬後,預計有上萬名慢性B型肝炎患者受惠,平均每位病患1年可省下近5萬元的藥費;而C型肝炎約有5千人受惠,每位病患1個療程(24週)可省下約14萬的藥費。在景氣低迷期間,這項調整宛如及時雨,讓廣大的肝炎病友得以受惠。
而且,健康是無價的,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