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的先進大家好,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大家,謝謝!
我家有一塊地,想自己蓋房子,
地點在新北市,使用分區是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找了兩間建築師事務所檢討,
一家檢討出來是畸零地,一家說不是,所以想問版上的各位先進,
這塊地到底算不算是畸零地?如果是的話,有何解套的方式?
家裡是想自己蓋房子,因為周邊都是30年以上的老舊公寓,
我們不期待都更,也不想當都更的釘子戶,
只是新北房價太高,想自己蓋個小透天居住,
地籍圖的概況如下圖:
這塊地到底算不算是畸零地?

我自己認為是畸零地,只是針對”最小寬度”和”最小深度”該如何解釋不是很清楚

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3條規定:
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般建築用地: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3.5m最小深度:14m

第5條規定: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假設從A面(10m道路)進行檢討:
寬度3m(不足3.5m) 深度16.43m(超過14m) => 最小寬度不符合 =>畸零地

假設從B面(8m道路)進行檢討:
寬度16.43m 深度可以選10.03+2.73=12.76m那一面嗎?還是要選3m的那一面
如果可以選12.76m當深度的話,就不是畸零地,雖然12.76 < 14m,<br>但根據6條規定: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
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寬度16.43m,足夠用以減少深度)

所以我的問題是,如果選B面檢討,可以用12.76m當最小深度嗎?

還有另一個問題,假設這塊地真的是畸零地,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8條規定: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
但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有下列情形之一,
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
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因為土地周邊都是30多年的4樓公寓建築(甲、丁、戊),是否符合8-2的規定,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確實無法補足,所以可以單獨建築。

因為法規不是很清楚,又兩家建築師檢討出來的結果不一,所以想問問版上各位先進的看法,謝謝!

請問版上的先進,有人曾經利用8-2的規定而成功建築的案例嗎?可以分享或私訊如何處理嗎?
亦或是有事務所想承接這個案子的都歡迎私訊討論,謝謝!
忘記說明 土地面積是133.83平方公尺 (約40.48坪)
提出一個問題

B面標註是計畫道路8m

既然是計畫道路

那應該還沒開吧!

那不是只剩3m那一側?

doreen0708 wrote:
各位版上的先進大家好...(恕刪)


以B面檢討,將基地分割為兩塊.
B面由上往下最小寬度設為至少6米(6-3.5=2.5,14-(2.5x2)=9),最小深度為B面垂直至地界至少9米(應留設前後院地區,其基地深度減前後院深度之差,不得小於六公尺,住宅區前院大部分都是3米,3+6=9米).

doreen0708 wrote:
各位版上的先進大家好...(恕刪)

依您所敘述的來看,你的土地本身屬面積狹小的畸零地,但因鄰地已建築完成(最單的方法如果有建物號即可)所以可以單獨建築,比較奇怪的是甲屋後方的鐵皮屋,為什麼是執項執照?如果是空地的話那塊也是畸零地,但如果確定甲屋前方與甲屋後方屬同一所有權人的話,則檢討上就可以以甲屋自行合併使用,但如果不屬同一所有權人又沒有建築完成的話,就要與甲屋後方的土地合併檢討。還有不知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中的道路認定為何?因為在高雄市是以計畫道路做檢討。
還有另一個檢討方式,就是看土地的分割時間是否符合第九條的規定,如果時間點符合,通常就會檢討得過。
不知兩位建築師中,認定無法申請建築的理由為何?可否告知再做進一步判斷。目前看你的圖大概只能做這樣的回覆,如果要再進一步的話,就提供地籍圖、都計圖、謄本等相關資料。還有第八條在實務的執行上,很常用。
doreen0708 wrote:
我自己認為是畸零地,只是針對”最小寬度”和”最小深度”該如何解釋不是很清楚
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3條規定:
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般建築用地: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3.5m最小深度:14m

簡單來說,從10米計畫道路來講你的土地要能夠塞進寬3.5M深14.0M的空間
才符合最小基地面積可以申請建築執照,如下圖(指有效寬、深度):

至於你到時候要從那邊當大門就看你找的建築師設計規劃功力
因為這個只是影響到請建照時的前院認定,後面影響法規檢討而已
doreen0708 wrote:
第5條規定: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假設從A面(10m道路)進行檢討:
寬度3m(不足3.5m) 深度16.43m(超過14m) => 最小寬度不符合 =>畸零地
假設從B面(8m道路)進行檢討:
寬度16.43m 深度可以選10.03+2.73=12.76m那一面嗎?還是要選3m的那一面
如果可以選12.76m當深度的話,就不是畸零地,雖然12.76 < 14m,

1.雖然第5條是這樣寫,但通常以路寬為優先順序(因為會影響高度削線跟陰影檢討)
但你兩端鄰接長度差很多,所以要改成8M計畫道路這邊當前院也是OK的
2.您的解讀剛好相反,從10M巷道反而OK,從8M計畫道路檢討就不能請照了
10M這邊請照還有空間留前後院,8M這邊光叫你退個3M前院就完蛋了......
doreen0708 wrote:
但根據6條規定: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
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寬度16.43m,足夠用以減少深度)
所以我的問題是,如果選B面檢討,可以用12.76m當最小深度嗎?
還有另一個問題,假設這塊地真的是畸零地,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目前看圖你可能12.76M都檢討不出來......,還是從10M那邊來檢討比較有利
一樣是前後院跟法規問題,一檢討就扣光光了
doreen0708 wrote:
第8條規定: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
但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有下列情形之一,
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
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這個有兩個重點其一是甲屋跟甲鐵皮是不是同一筆地號?是的話就符合第8條第2款規定
其二是你2.73那邊鄰接的土地是空地還是已開發完成土地?
如果也是開發完成就OK,不是的話......只有兩條路了......
第一條路是等他開發完你也拒絕加入他再自己請照蓋房子
第二條路就是加入他一起開發當地主等著分回大樓的房子

所以要用第8條第2款這條衝是有機會,不過從10M那邊去檢討感覺是有機會過的
至於前後願跟你實際的出入口可以是兩件事,看你找的建築師功力了
但是目前看如果你要車庫,大概只能緊貼著10.03那邊設置了,轉角不能設汽車出入口
簡單來說就是建照上面圍牆設兩個門,10M那邊叫正門、8M那邊叫側門
但實際上是反過來的,而房子的大門當然設在8M這邊並配合建照上的側門設計
沒有人規定建築物大門跟基地大門要在同一側......懂了嗎?

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祝順利

mpig1927 wrote:
簡單來說,從10米計...(恕刪)

你寫的敘述裏面有二個問題要釐清,第一並不是以建築基地放得下3.5m*14的方形就不屬畸零地,最小寬度的檢討要依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四條檢討:

二、最小寬度: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
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
之連線視為道路境界線。

第二就是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內規定的面前道路的檢討,是否有包含現有巷道在內,因為在有些縣市中只以計畫道路做為面前道路檢討寬度深度。

所以樓主這件目前可以解套的方式,第一就是相關鄰地已建築完成,第二就是看有沒有辦法符合第九條的規定。
謝謝mlmt大的補充,剛剛去看了一下新北的畸零地規則確實是如此
這樣看起來我前面說的從10M下去檢討有可能不會過......蠻硬的
不過請問mlmt大的看法,他是寫:「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距離之最小值」
小弟的理解是3.5mx14.0m的3.5m那一側需平行10M巷道這邊,能夠滿足就OK
樓主這塊看起來似乎是有機會滿足的,除非他意思是鄰接道路長度最少3.5m那就完蛋
不知您的看法如何?因以前也有弄過跟這塊類似的案子在新店
但那塊的最短邊比較沒有這個問題就是了

看樣子最安全的解法只剩下第九條了,符合的話從計畫道路那側下來檢討就OK

mlmt wrote:
第二就是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內規定的面前道路的檢討,是否有包含現有巷道在內,因為在有些縣市中只以計畫道路做為面前道路檢討寬度深度。

這個喔...一樣是95年新店那件的檢討,我也是長邊8M計畫、短邊10米巷道
承辦人問我為啥不從10M那一邊檢討前院...最後也是因為8M那邊檢討最有利承辦就同意
只是不知道現在是不是有內規說不行就是了

mpig1927 wrote:
謝謝mlmt大的補充...(恕刪)

直接用畫了一下,請參考(兩者都是檢討自身是否是畸零地,未檢討鄰地)。

以8m計畫道路檢討(不考慮留騎樓、前後院的狀況下):




以10m現有巷道檢討:



另外,現有巷道有些縣市是不計入面前道路的檢討,臨現有巷道的建築基地只要有自身符合寬度、深度的話就可以申請建築,不用檢討鄰地也不用與鄰地合併使用,因為現有巷道的狀況很複雜,真要檢討的話會沒完沒了,但不知新北市執行的狀況如何?
以樓主現在這個案子要可以申請建築,只有用第八條鄰地建築完成或第九條來檢討比較有可能有機會。
首先先謝謝版上各位先進的回覆,謝謝!

不好意思沒說清楚,針對大家的問題,我進一步說明,
我針對原本的圖加強一下,並附上地籍圖





1.B面標註是計畫道路8m,既然是計畫道路,那應該還沒開吧?
- 我是照其中一間事務所給我的圖上標示打的,8m道路已經開了,
而且開很久了,20年以上

2.兩位建築師中,認定無法申請建築的理由為何?
- A事務所說3m那邊不足3.5m,且最小深度是從嚴認定,抓最小值,
所以認定是畸零地(說法和mlmt大一樣)
- B事務所說不是畸零地,我就沒細問關於畸零地的議題
- B事務所先送,但我自己看法規覺得應該是畸零地,當初聽B說不是畸零地,
開心了一下,但又覺得不放心,再請A檢討,結果兩者結果不同

3.甲屋後方的鐵皮屋,為什麼是雜項執照? 甲屋跟甲鐵皮是不是同一筆地號?
- 問了一下,當初是申請雜項執照(民國68年)用途是”圍牆”,
所以甲屋後方是泥磚圍牆,鐵皮屋頂應該是後來加上去的,
所以應該算是違建,沒聽說有被提報違建,就算被提報了
應該也是屬於D類”緩拆”的違建;
甲屋跟甲增建是屬於同一塊地號,同一位所有權人

4. 2.73m那邊鄰接的土地是空地還是已開發完成土地?
- 那邊跟甲增建的情況一樣,己屋增建(泥磚圍牆,鐵皮屋頂),
至於前方的己屋一樣是30年四層公寓,這樣算已開發完成的土地嗎?

5.我不懂第9條的哪一項符合?可以請大大再說明一下嗎?是9-2嗎?
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9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面積狹小基地,其最小寬度、深度及面積符合下表規定者,准予建築:
(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3.5m最小深度6m最小面積30平方公尺)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在編定使用前,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二、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在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發布施行前,
業經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完竣者。
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完竣者。

最小寬度還是卡3.5m,3m還是不夠;
另外要如何查詢分割時間?
我僅知道甲、乙、丙等屋是民國64年申請建照,民國68年交屋。

補上以上說明希望能讓各位先進更清楚土地的狀況,並希望各位大大能給我建議,
目前看起來是畸零地無誤,但用第8條第2項來檢討,似乎有機會通過,
用第9條我就不是很懂了,希望各位大大能再給點建議,再次謝謝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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