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塊地,想自己蓋房子,
地點在新北市,使用分區是住宅區,建蔽率50%、容積率300%
找了兩間建築師事務所檢討,
一家檢討出來是畸零地,一家說不是,所以想問版上的各位先進,
這塊地到底算不算是畸零地?如果是的話,有何解套的方式?
家裡是想自己蓋房子,因為周邊都是30年以上的老舊公寓,
我們不期待都更,也不想當都更的釘子戶,
只是新北房價太高,想自己蓋個小透天居住,
地籍圖的概況如下圖:

我自己認為是畸零地,只是針對”最小寬度”和”最小深度”該如何解釋不是很清楚
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3條規定:
本規則所稱面積狹小基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與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般建築用地: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住宅區,正面路寬超過七公尺至十五公尺
最小寬度:3.5m最小深度:14m
第5條規定:
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起造人得選擇任一道路為面前道路。
假設從A面(10m道路)進行檢討:
寬度3m(不足3.5m) 深度16.43m(超過14m) => 最小寬度不符合 =>畸零地
假設從B面(8m道路)進行檢討:
寬度16.43m 深度可以選10.03+2.73=12.76m那一面嗎?還是要選3m的那一面
如果可以選12.76m當深度的話,就不是畸零地,雖然12.76 < 14m,<br>但根據6條規定:
依第三條規定之基地寬度,每增加十公分,其深度得減少二十公分,
減少後之深度不得小於八公尺。(寬度16.43m,足夠用以減少深度)
所以我的問題是,如果選B面檢討,可以用12.76m當最小深度嗎?
還有另一個問題,假設這塊地真的是畸零地,根據[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第8條規定:
面積狹小之基地非經補足所缺寬度、深度,地界曲折之基地非經整理,均不得建築。
但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查勘認為該基地周圍有下列情形之一,
確實無法補足或整理者,不在此限:
一、鄰接地為道路、水溝、軍事設施或公共設施用地者。
二、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
三、因地形上之障礙,無法合併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業已建築完成,不包括車棚、花棚、圍牆及其他類似構造之簡易工作物
或應拆除之新違章建築或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
因為土地周邊都是30多年的4樓公寓建築(甲、丁、戊),是否符合8-2的規定,
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者。確實無法補足,所以可以單獨建築。
因為法規不是很清楚,又兩家建築師檢討出來的結果不一,所以想問問版上各位先進的看法,謝謝!
請問版上的先進,有人曾經利用8-2的規定而成功建築的案例嗎?可以分享或私訊如何處理嗎?
亦或是有事務所想承接這個案子的都歡迎私訊討論,謝謝!